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

  第九十五条 要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评价投资收益的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对投资收益差的项目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理,避免更大的损失。
  对于报部备案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的处理,要将投资损失原因及处理结果报部备核。对于报部批准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必须在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十六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组成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在实现与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过程中,如采用投资入股并实现控股的,要采用购买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如采用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进行合并的,要采用股权结合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

第十一章 营业收入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等。
  企业一般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各项收入要全部入账,不得截留收入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十八条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应向付款方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按发票注明的收入记账。但对于销售商品,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做价税分流,按分流出来的商品销售收入记账。
  第九十九条 寄售是指企业把存货发往其他单位,并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业务。仓库根据业务部门下达的发料单发料。寄售商品发出后,仓库、财务和业务作移库处理。企业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销售成立。代销清单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分发财务、仓库据以记账,财务部门据此按代销合同规定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手续。按合同规定需支付手续费的,根据受托单位开具的发票办理付款手续。
  第一百条 商品销售计划是编制财务计划的基础,对指导进料,防止积压,提高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商品销售计划从编制程序上可分为市场预测(包括供需分析、用户分析)、销售目标的确定;企业还可以编制分品种的商品销售计划、分用户的商品销售计划等。
  一、供需分析包括对国民经济发展周期、区域或行业经济发展周期的判断,了解国家经济政策对市场的影响,进而分析判断供需关系的变化及走向。此外对产品的更新换代、生产工艺变化等引起供需关系结构性变化也应进行分析判断。
  二、企业的市场是由已拥有的和潜在的用户组成的,对用户的分析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企业的用户有长期用户、随机用户,用户分析的重点是长期用户(包括潜在的长期用户)。
  企业在对单个用户分析时,应了解用户的发展规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及进货渠道等,还应评估用户履行偿债义务的品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竞争手段来保护和扩大销售量。
  三、企业的销售目标可以用商品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率、市场占有率等指标来反映。企业的商品销售目标不同时,对各个指标的重视程度是不同的,采取的竞争手段也是不同的。企业在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时,将制定能取得较高利润的价格和较重视销售利润率指标;企业以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时,就要把竞争的重点从价格方面转移到商品品种、质量和市场占有份额等方面去,更重视市场占有率的提高。
  四、企业编制商品销售计划时,可以运用量本利分析原理,对各因素变动时的相互影响作定量分析。变动分析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个是销售量、成本和价格发生变动时,测定其对利润的影响;另一个是目标利润发生变动时,分析实现目标利润所需要的销售量、收入和支出。
  五、商品销售计划是在定性、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销售目标来编制的。其内容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量、销售价格)、商品销售成本与经营费用(包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商品销售税金等,以及商品销售利润。
  第一百零一条 商品价格采用国家(部、省)定价格,国家(部、省)指导价格(即出厂价格由国家规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和放开价格三种形式进行管理。
  一、对实行国家(部、省)定价的,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价格执行,可在现行出厂价格基础上按规定加收费用(业务费提成及一次进料费等以及相应的增值税额)。
  二、对实行浮动出厂价格的物资,企业可在浮动价格的基础上按规定加收费用;对出厂价未达到国家规定浮动幅度的物资,经营企业可根据供需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继续上浮或下浮,并可在浮动的价格基础上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对国家定价以外的商品,实行放开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随行就市,执行市场调节价格。定价及其收费方式由供求双方商定。
  四、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业务部门负责价格管理,并在发料单上注明售价及业务提成、一次进料费等。对国家(部、省)定价物资,业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对实行浮动出厂价和市场调节价格的物资,要坚持集体定价,领导负责的原则,根据供需情况,按规定合理定价。财务部门应对商品销售价格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商品售价(不含业务提成及一次进料费)低于进价的差额为商品削价损失。企业可按季调整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发生商品削价损失时用商品削价准备金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
  商品削价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铁道部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行考核,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大量商品削价损失,或因库存商品价值大幅度超过现行市场价值造成潜亏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铁道部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责任。
  企业销售商品,因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需给予买方价格折让时,由业务经办人提出,领导批准后执行。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商品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上注明折扣条件,按合同条款进行销售折扣。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对销售商品要及时结算货款。对物资出库发运,从开单、配料、包装、发运到结算各道环节,单据要加速传递,及时办理。对自提物资要坚持款到发货。在经营业务中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实行谁经手谁清理的责任制,对一定时期积压下来的悬账、悬案,要组织力量限期清理,以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防止呆账损失。财务部门要定期反映债权债务情况,督促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对外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对越权签订合同者,应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贷款物资”的管理与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特准储备物资是国家特种储备,是国家赋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的指令性任务。特准储备物资应根据物资更新换代及施工生产需要,按照及时轮换、用储换新、先进后出、保持完好、保障应急的原则搞好轮换。
  一、由铁道部战备办公室制定特准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总公司战备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特准储备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有关规章制定和办法,汇总储备计划,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并监督执行。
  二、总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特准储备物资的计划、分配、结构调整、轮换解储、资金运用、价格管理、监督检查等。
  三、物资公司负责库存特准储备物资的管理。按规定收入库、存放、保养,使特准储备物资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其维护保养费用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第一百零八条 特准储备物资应按规定进行核算,并建立相应的特准储备资金。特准储备资金包括特准储备物资价额资金和结存资金两部分,要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严禁挪作它用。
  一、物资公司根据总公司指令建立或增加特准储备物资。收到拨付的资金时,应建立或增加特准储备资金,购进特准储备物资时,应按购进的实际成本入账。
  二、轮换的特准储备物资,应按原价和现行标准单价列账。现行标准单价每年在物资清查时进行调整。调价的基准是:有国家定价的物资以国家定价为准;没有国家定价的物资,应由总公司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照当前市场价格定价,并报总公司战备领导小组及部战备办核准后执行。
  三、物资公司根据总公司指令轮换时,轮进物资按购进的实际成本入账;轮出以现行标准单价为基础转出或售出。
  四、特殊情况下,进行先出后进轮换时,要报总公司战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由此而发生的价差及相关费用由使用部门负担。
  五、物资公司根据总公司指令取消或减少特准储备物资时,若按无偿调拨转给其他单位,调出企业应按账面价办理调拨,并相应冲减特准储备资金;若有偿转让的,应以现行标准单价为基础转出或售出,同时,形成结存资金。
  六、物资公司根据总公司指令上交特准储备资金时,应按规定及时上交,冲减特准储备资金。
  第一百零九条 “援外物资”是铁道部授外机构委托企业代办购入、储存、发运的物资。
  援外物资所需款项由铁道部援外机构拨付,在银行单独开户,专款专用,单独设账核算,单独编制决算。企业根据铁道部援外机构的指令购入或发出援外物资。
  一、企业购入援外物资时,业务部门要按合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结算凭证,并在有关单据上签署付款意见,注明“援外”字样,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二、援外物资购入时发生的运杂费、进项税以及储存过程中支出的保管保养费由代办企业负担;援外物资发运时企业按账面价加收规定的业务提成和一次进货费,以及发运时发生的运杂费、包装费、税金等由铁道部援外机构负担,由企业直接在拨付的援外资金中扣收。
  第一百一十条 代销代购商品
  一、代销商品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
  业务部门签订代销商品合同时,应标明代销方式。代销商品有以下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企业按接收价销售,收回的价款转付委托方,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商品手续费;另一种是企业在接收价的基础上加价销售,差价即为企业收益,企业按接收价转付委托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