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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

续(1)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二、清查方法,全面清查要先从实物开始,以物对账,不重不漏。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单位,要把固定资产的日常盘点制度化,对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经常做到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三、根据清查结果,按有关规定报固定资产清查报表。清查中发现多余和短少时,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盘盈、盘亏理由书,属于丢失损坏的,根据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通过待处理财产程序,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列账处理。

第八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自制、自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或者购入,融资租入、其他单位投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安装的,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以前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为了加强在建工程的投资管理和投资责任,防止投资失控,企业应有相应的监督制度和应具备的投资条件。企业对工程项目,应先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技术进步的要求,进行市场预测,建立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认真执行下达的计划,采取措施,组织落实。
  对因决策失误,在建工程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者投产后商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主要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在建工程物资及设备管理
  企业在建工程的材料、物资、机器设备等采购和保管,比照生产经营的有关降低采购成本、收发保管、清查等制度的规定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材料物资与在建工程用材料物资,要分别管理和核算。工程用材料物资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领用生产经营用的材料物资也按实际成本。企业生产经营向在建工程提供的商品,自制的产品、半成品,结构件及劳务等,在核算上应按制造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但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并由在建工程负担。
  第七十六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
  一、在建工程预算
  为了加强在建工程的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设备的预算价格,满足动态管理的需要,逐步提高在建工程投资管理水平,企业应按《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的规定,作为编制在建工程概算、预概算定额、指标基价、设备预算价格价差调整的基础,设计概算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查批准后据以执行,不得突破设计概算。若有变动,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在建工程的施工预算,应当按每一单位工程编制,以便确定单位工程的实际成本,与工程的预算成本相比较,以及作为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二、在建工程实际成本
  (一)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1.自营工程施工费,是指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人工费(包括按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以及间接费用,应按在建工程的单位工程核算对象进行汇集。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的,包括租入施工机械,应按单位工程项目的受益对象直接记入或进行分配记入工程成本。生产经营向在建工程提供的劳务,如设备维修、铁木件加工、水电气以及其他劳务,也要按受益对象直接记入或分配记入工程成本。
  2.出包工程施工费,是指企业将在建工程出包给外单位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的工程价款和应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3.在建工程的前期费用和期间费用,是指企业为在建工程支付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拆迁安置费、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费、“三通一平”费、应分摊的工程管理费和其他支出,记入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报废和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于改建、扩建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记入工程成本。
  (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被安装设备的原价、设备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净支出、应分摊的工程管理和其他支出,记入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竣工之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规定交纳税金。
  企业在建工程与生产经营之间的有关成本费用的划分,按《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在建工程合同管理
  在建工程合同,是指在建工程的工程承发包、构件加工、物资采购、勘察设计等,按照《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的合同。企业必须重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定归口部门负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同财务部门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财务部门应当参与经济合同的订立,对双方的权力、义务、经济利益、财务结算等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在合同的执行中,有关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建工程的资金管理和结算
  (一)应以项目的规模合理地确定资金需要量和组织供应,以便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在筹集资金中,如需借入资金,应当考虑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的比例,以便有应付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要选择适当的资金结构,确保在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要结合在建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对资金的要求,有计划的组织资金供应,并有应急措施。
  (三)在建工程预付款,是指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或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并在合同中明确需要预付给工程承担单位的工程款、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民工队的预支生活费等预付款项。在建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期在一年(12个月)以内的,或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实行竣工结算的,可以按工程进度,按月验工计价支付,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
  (四)工程价款结算,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或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值,经工程监理人员和工程管理部门签证后,据以结算。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收回预付款(顶抵结算款项)。
  非工程价款结算,应根据有关部门验收、工程管理部门签证和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有预付款的,要及时收回(顶抵结算款项)。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应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制定质量监控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合同和有关部门(人员)签证,结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企业为在建工程筹资所支付的利息、手续费、谈判招待费等各项支出。
  第七十七条 在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竣工验收
  一、在建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竣工验收
  在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是指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
  设计概算文件,包括在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设计概算是确定项目投资额、编制计划、控制拨款和施工图预算,考核建设成本的依据。设计概算必须完整地、准确地反映设计要求。
  施工预算文件,包括单位工程预算,以及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和费用预算。施工图预算是控制工程费用、进行工程结算、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施工预算要适应施工管理和核算要求。
  竣工决算文件,包括竣工工程概况、竣工项目财务决算、交付使用财产交接记录。竣工决算是反映在建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竣工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核对准确真实可靠。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等进行审查,根据批准的概预算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在建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者分期分段竣工的,已具备投产条件的,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交接记录,组成固定资产的,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和交接手续均应齐备。
  二、建立验收及奖惩制度
  (一)验收制度。在建工程验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序,组成相应的验收组织,验收前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评定书。工程质量评定书经审查认可后,进行验收工作,验收确认合格的,要规定交接日期按期办理交接,以便投产使用,发挥投资效益。逾期接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接管者承担损失。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二)奖惩制度。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优秀工程奖;从提前竣工所节约的投资中,实行提前工期竣工奖;按合理化建议有关办法,实行由于采用合理化建议、新技术节约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工程提前竣工和合理化建议被采用,但未节约投资的,不得从在建工程中给予奖励。
  由于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等单位(部门)的原因造成在建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或者质量事故的,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以及合同,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包括经济损失的赔偿。
  三、在建工程评价
  在建工程评价,包括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率评价。
  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率,是指通过在建工程完工的固定资产,陆续交付使用占该在建工程项目(在同一时期内)投资完成额之比。系数大,反映在建工程建设速度快,投资效果好;反之则速度慢。
  投资效益评价,包括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指标;采用投资回收期法、投资报酬率法、净现值法和现值指数法。

第九章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上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通常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法定权或优先权,或者是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
  无形资产的特点主要有:一是不具物质实体,二是可以在较长时间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三是它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四是具有排它性,仅与特定的社会主体相关,禁止非所有者无偿占有,并受法律、契约、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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