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应首先提交申请立项报告书,说明评估的原因、目的、范围及价值、时间要求等,报主管总公司签署意见后,经由铁道部财务司审查转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五)企业接到准予立项通知书后,可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但属重大的资产评估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资产评估,铁道部或者经部授权主管总公司可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接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如无异议,应提出资产评估确认申请报告(并附资产评估有关文件)报主管总公司签署意见后,经由铁道部财务司组织审核转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资产评估价值,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六)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或者未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视为无效。对由此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权益遭受损失的,铁道部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减
企业可以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等。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
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规定手续及时列账、调整卡片和台账,确保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部颁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序号和每一登记对象编定一个序号组成固定资产编号(分类号加登记对象号)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固—1)。在固定资产上用金属牌或其他方法将固定资产编号标明。
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及动态登记表”(财固—2)上,按固定资产卡片的顺序进行分类登记。
一、固定资产增加
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入、自行建造、其他单位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盘盈等。
(一)购入固定资产。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验收鉴定合格后,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固财—7)据以列账、建卡(财固—1、财固—2,下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待安装完毕进行试运转鉴定合格后,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固财—7)据以列账、建卡。购入其他单位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增加。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待固定资产建造完成验收合格后,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固财—7)随附竣工决算、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单位(部门)据以列账、建卡。
(三)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其他单位可以用固定资产形式向企业投资。
投入的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投入的非国有资产,按合同、协议的约定,作为计价的依据。经验收合格后,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固财—7)据以列账、建卡。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者协议(分期付款的形式)比照购入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列账、建卡,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按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再行合并核算和管理。
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解决生产经营的临时需要而租入的固定资产,只建立备查簿登记。
(五)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企业为提高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对固定资产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或扩建时,应先将该项固定资产转入未使用固定资产类,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5)据以变更账、卡。经批准的改建、扩建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需要拆除部分的,应在施工前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10)。改建、扩建工程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待改建、扩建完成验收合格后,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固财—7)、“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5),随附竣工决算、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据以列账、建卡。
(六)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固定资产,比照购入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列账、建卡。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生盘盈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盘盈理由书,通过待处理财产程序,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财固—12),报经批准后据以列账、建卡。
二、固定资产减少
固定资产减少,包括:出售、报废清理、毁损、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以及盘亏等。
(一)出售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出售固定资产时,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程序,编制“固定资产接受移交记录”(财固—8)据以列账、建卡。
对于铁道部负责管理的大型、精密设备以及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向路内、外有偿转让,必须报部设备办公室审批。铁道部管理的大型、精密设备目录见《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部大型、精密机械动力设备管理目录的通知》(84)铁设字1901号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因使用期满,或者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丧失使用价值,以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构件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者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7.符合国家、铁道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程序,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10),经批准后据以列销固定资产账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解体、拆除。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淘汰性车辆除外)。在报废的固定资产内,对尚可修理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则不予报废,应按其原价或重置价值计价,按磨损程度计算折旧额,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财固—12),经批准后据以列账、建卡。对报废清理拆下的材料、配件等应点交管理部门回收利用,作变价收入。对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中规定利用拆除部分旧料的,应在报废清理记录中注明“施工利用料”字样,不再记做变价收入。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铁道部负责管理的大型、精密设备和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铁道部设备办公室审批;除此以外的固定资产,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审批,报铁道部备案;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审批,报总公司备案。
(三)盘亏的固定资产。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丢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写出盘亏理由书,通过待处理财产程序,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财固—12),报经批准后据以列销固定资产账项。
1.单台、件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铁道部审批;
2.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由总公司审批;
3.单台、件价值不足100万元的由各企业自行审批。
(四)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企业以固定资产形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需对投出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或者由双方协商(非国有资产)确定其价值。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同编制“固定资产接受移交记录”(财固—8)随附固定资产卡片、有关技术资料,经双方签认后据以列销固定资产账项同时转为长期投资。
(五)出租的固定资产。出租的固定资产租金的计算,除有规定者外,应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大修理等因素,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由出租单位照提折旧,并根据出租合同、协议编制“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取得的租金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为出租而发生成本的成本性支出列入其他业务支出。
(六)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是指将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企业外部单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无偿调出固定资产业务发生较少,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对外提供公益性捐赠,其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二是上级主管机关或投资人决定无偿调给企业外某一单位,包括零星无偿调出或成建制调出,其净损失经批准程序列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
(七)为了保证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经营的需要,本着先路内后路外的原则,凡是向路外调拨企业闲置的设备,必须报部设备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调拨手续。在全路闲置设备未进行调剂前,各单位均不得向路外单位调剂。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固定资产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过程中,需要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拆除的清理和固定资产由于各种原因的毁损及符合报废条件的清理。在清理前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属于铁道部管理权限的,应先报部批准,再进行清理。
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按下列原则分:
一、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拆除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记入有关改建、扩建工程成本。
二、因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状态的变更
一、固定资产由使用转入未使用和不需用或未使用转入使用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5),由企业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转移的固定资产,也要编制此项记录,经企业领导批准后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二、封存的固定资产,封存前应做好清洗、检修、涂油等整备工作,封存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养护,定期检修,不准任意拆卸零件,确保设备的完整状态。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计提折旧的范围
固定资产由于可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状态,因而其价值是随着固定资产的损耗,逐渐地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成本中,或者构成了企业的经营费用,通过商品(或产品)销售收入而得到价值补偿,并转化为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逐渐转移到商品(或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