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制包装物:指由包装库领用原材料自行加工的包装物。自制完工后,要填列点验材料单,据以点收入账,财务部门按照不同规格核算成本和列账。在发出商品需要包装时,由包装库负责包装,填列包装物领用单送财务部门办理列账和清算手续。自制包装物实行销售制,定价要合理。物价部门对自制包装物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周转用包装物:指供发运商品并限期返回的自备集装箱等,由包装库负责装箱,填列包装物领用单和押金证,送财务部门办理列账和清算手续。周转用包装物实行出租制,对使用费定价要合理。物价部门对使用费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料单位将随料包装物和周转用包装物退回时,由运输部门负责从车站提回,交包装库点收,填列点验材料单,财务部门根据包装物的点验材料单和用料部门退回的押金证办理退款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包装物使用费。
周转用包装物的价值损耗,应采用直线摊销法列入损益,摊销期为五年,不计残值。超过五年仍可使用的,不计价值损耗。
第五十九条 存货应定期或不定期盘点,企业每年按十月一日零点存货状况统一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清查的范围包括:仓库商品(含托管、寄信商品)、在途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库存低值易耗品等。同时对代管料、贷款物资、特准储备物资、援外物资等也应进行清查。
一、清查前要做好分工,配备好人力、机力、做好衡器校正、机具维修等准备工作,业务、财务会同仓库核对账卡。
二、清查要求达到“三清”。数量清,要求做到账、卡、物三相符;质量清,要求清查严重锈蚀、变质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库存物资维护、保养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应保养未保养、应入库未入库情况;入库日期清,要求查明超过保管期限及积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提出处理意见。清查时要同时检查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存货数量的清查,计件的都要点数,检斤的除实物与磅码单进行核对外,过磅数不少于30%,大宗物资可抽磅或点尾数。
四、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连同购进该存货时发生的增值税,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清查后要写出书面总结连同清查报表报总公司总结应简要说明清查的情况,重点分析盘盈、盘亏、多余、积压的原因,分析库存物资锈蚀、变质、过期、报废的原因,贯彻执行仓库管理工作标准的情况及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订措施加强保管保养工作,并应总结物资管理中的经验、典型事例。
第六十条 存货盘盈、盘亏及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程序自行审批处理。
二、单项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报主管总公司批准。
三、单项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报主管总公司审查后,报送铁道部批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等;不属于经营的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铁道部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附件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公司备案,作为划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组织管理、会计核算的依据。未纳入固定资产目录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照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所有权和使用性能情况,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土地七大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住宅、食堂、幼儿园、学校、招待所、俱乐部、浴室、理发室、医疗设施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
三、租出固定资产,是指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是指已完工或已购建的,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以及因进行改建、扩建、停产封存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是本企业多余或不适用,准备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按租赁协议确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视同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
七、土地,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固定资产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正确计价,是搞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前提条件。为了准确计算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在进行固定资产计价时应以原始资料为计价基础,在没有原始成本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或国家允许的其他方法计价。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原始成本计价。原始成本是指为取得某项固定资产并使其处于适合预定用途的一定状态和位置而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一般包括固定资产价款、运输费、包装费、途中保险费以及购建时应缴纳的税费等。
二、重置完全价值。即在目前情况下重新购置、建造和安装某项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
三、固定资产净值。即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计价,它所反映的是现存固定资产实物形态上的那部分价值,又称折余价值。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价值的构成
一、固定资产原值的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购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费等计价。
(二)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或按双方协商议定的实际支付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费等计价。
(三)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或施工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分摊的工程管理费,以及支付的税费等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对原固定资产必须拆除的清理费用),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五)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单据的,按照评估价格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固定资产价值调整
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已经入账的,不得任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根据固定《
清产核资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改变结构、变更建筑面积;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计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6.经铁道部批准,对个别固定资产需要重新估价。
二、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用。
三、固定资产的评估
(一)企业处置国有固定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办法》规定,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拍卖、转让的固定资产;企业有偿转让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评估,有偿转让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固定资产,按规定应进行评估。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的固定资产。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
4.企业清算的固定资产。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固定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固定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固定资产租赁;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三)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国有资产评估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