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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第四十六条 存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存货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存货的盈利能力,必须加强存货管理。存货管理既要保证经营连续性,又要保证尽可能少地占用资金,在各种存货成本与存货效益之间做出权衡,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存货的分级分口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及个人的责任,保证存货完好、有效;要建立明确有效的业务流程,业务部门、仓库、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交接凭证,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存货的收入、出库、使用、保管,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三、商品采购要实行“谁经手业务谁负责结清账目”的经济责任制,以销定进,比质比价比费用,降低采购成本和进货费,防止长期拖欠或损失。
  四、业务部门或行管部门要合理储备,加速周转,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仓库负责存货的保管、保养,应及时收发,进行数量核算,也可进行金额核算;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金额核算。
  五、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商品保管责任制,商品的收、发、保管和核算,必须由仓库管库员及时统一办理。管库员要对商品的存放质量数量的完整性负责,并建立经常检查和循环盘点库存物资的制度。
  仓库要备有准确的计量工具,要经常进行检查、校对和保养,定期由衡器部门检查。要认真计量,不得估算或推算。
  第四十七条 商品按取得方式可分为购进、加工、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贷款物资转入、盘盈等。企业取得的商品要按下列原则确定入账价:
  一、购入的商品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其中,国内采购一般指增值税发票所列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收购农副产品按买价(即价款加上按规定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扣除增值税后的价格;国外购进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日外汇牌价结算的到岸价(C.I.F),加上外汇价差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扣除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后的价格;企业委托其它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扣除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后的价格。
  二、委外加工商品按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包括耗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购入原材料直接发往委外加工单位时支出的运杂费、库存商品发出加工时支出的运杂费、加工过程中发生的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外的各种税费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商品,要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四、接受捐赠的商品,有发票的,按其所列价款入账;没有发票的,按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入账。
  五、贷款物资转入的商品,按有关规定的价格。
  六、盘盈的商品,企业有同类商品的,按同类商品的实际成本确定;没有同类商品的,按当前市场价确定;既没有同类库存商品,也没有市场价的,可由企业按质估价入账。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按规定的入账价登记商品明细账,并可根据不同的结转成本方法采用相应的记账方法。如对采用个别计价法结转成本的商品,可按不同品种规格、不同进价分别登账;而对采用其它方法结转成本的商品,可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登账。
  第四十九条 商品的验收入库与核算
  一、财务部门收到供货单位的账单、发票、运输货票、技术证件等结算凭证,应当在“进料登记簿”(格式自定)上登记其内容,并编定顺序号,经审核后移交业务部门。
  二、对业务部门已审核签认的付款单据,财务部门应积极组织资金,按规定办理付款。但财务部门经审核应拒付的要提请业务部门按规定拒付。对托收承付凭证,如商品尚未到达,但已经业务部门签认,应按银行规定期限承付料款。商品到达后,经过验收,发现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情况,由业务部门会同验收部门及时处理。
  三、进库商品的验收,要按《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规定的要求办理。验收时,要以业务部门送来的商品入库单和有关技术证件、图纸为依据。
  物资重量的差额按“铁道部物资管理办法”规定为:有色金属不得超过正负1‰(其中电解铜不得超过正负2‰);钢材不得超过正负2‰;生铁包括途耗不得超过正负5‰;稀有金属,贵重金属不应有差异。进口物资黑色金属不得超过正负3‰;有色金属不得超过正负2‰。
  四、仓库未接到商品入库通知单而商品已经到达,管库员应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对照合同条款办理预验,待接到商品入库通知单后注销预验手续并正式验收;财务部门对月末尚未接到结算凭证而已经仓库预验的商品,应暂估价入账,待仓库正式验收时予以冲回,并按正常程序办理。库存商品账面不准出红字。
  五、对于来源不明的货物暂不验收,可按原包装代为保管,并做好登记,应及时查明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对于托管商品和寄售商品,业务部门要请受托单位出具代保管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仓库、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单独建立托管商品账卡,并按正常情况办理收发料手续。业务部门要深入了解托管、寄售商品的保管质量情况,要及时组织销售托管商品和掌握寄售商品的销售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业务部门负责管理商品质量,对于库存储备中动态较少的商品要尽可能组织轮换,防止超期储备和技术淘汰。仓库对超期储备和技术淘汰商品以及其它商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反映,业务部门负责审查库存商品的贬值报废和浮多短少等工作,并将结果报财会部门,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业务部门负责加工商品的管理工作,组织原材料,掌握加工进度,核定加工费用,计算加工残余料。委托外单位的加工商品,要由业务部门签订加工合同。发出委外加工的原材料,仓库要以业务部门开出的发料单办理发料手续,加工完毕的成品,由业务部门填开商品入库通知单,仓库和验收部门据以验收。财务部门要审核有关单据,进行加工业务的核算,会同业务部门核算加工商品的成本费用等。
  第五十三条 商品的出库与核算
  一、商品出库要根据业务部门填开的发料单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遇到防洪抢险等紧急用料,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先行发料,但必须在三日内补齐发料手续。
  二、财会部门收到有关单位送来的全部结算单据后,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开发票办理清算手续。
  三、商品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成本。企业要根据商品的特点,选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同一种商品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下一年度需要变动时,要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四条 材料物资是指本单位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原材料及物品。不包括企业的包装物和在建工程用材料物资。
  一、材料物资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领用或对外销售结转成本的方法可比照商品核算办理。
  二、材料物资由其保管部门负责管理,由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核算。购入报销时,要在原始单据上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章,随附仓库的点验材料手续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购入的材料物资,必须经过仓库验收后才能发料,仓库必须根据领料单办理发料手续。对外单位销售材料的物资,要由管理部门填开售料单,经单位领导批准,由财务部门填开发票办理收款,然后由仓库发料。
  第五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指不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可重复使用的各种物品,如工具、仪器仪表、低值设备、工卡模具、劳保用品、家具、备品、医疗器械、文体教育用具、衬垫苫盖物等。
  一、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审批制度,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计划,批准权限、管理部门验收等手续,然后办理报销手续。
  二、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领用时,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六条 企业要加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一、在用低值易耗品由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目录(需经总公司批准)内的在用低值易耗品,按使用部门、使用人和地点进行数量、金额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目录以外的,可只做数量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目录内的在用低值易耗品,财务部门可设辅助账进行金额核算。
  二、企业要加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定量管理。要查定各部门、个人应配备的数量,严格按定量配备发放。
  三、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建立保管责任制度。
  (一)一切在用低值易耗品都要责成专人或使用人担负保管责任,未经保管人同意,他人不得动用。
  (二)物品交接,必须由双方在交接凭证上签章,交接凭证送管理部门一份,据以调整管理账项。
  (三)职工调往其他单位或退休、商职等,个人使用的物品应交回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注销个人保管账后通知人事部门。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报废要由保管责任人填制物品注销记录,由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注销个人保管账,对重要的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应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五)由于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物品,属于个人责任的,一般应由过失人赔偿,赔偿金额视情节和使用年限确定。
  (六)财会部门要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和报废情况进行监督。
  (七)管理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必须定期及不定期按保管人进行核对,每年进行清查,发现账实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并责成保管责任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包装物是企业用于包装对外出售商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电缆盘和发运商品用的集装箱等。不包括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而不对外发出的包装物。包装物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管理:
  一、随料包装物:指供应单位限期回收和收取押金的包装物、随进料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以及随料不计价的包装物。随料包装物由管库员负责管理。管库员在收到需回送的包装物或单独计价的包装,应视同商品填列点验材料单,送财务部门列账。发出包装物时,由管库员填列包装物领用单和押金证送财务部门办理清算手续。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腾空后应移交包装库,由管库员填列包装物入库单经包装库签认后,转财务部门列账,对无法修复使用的由管库员办理报废手续。随进料不计价的包装物腾空后也应移交包装库,对可以继续使用的,由包装库按点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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