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三)企业财会部门要按制度的要求设置账簿及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企业内部单位或个人挂支的其他货币资金,要及时与财会部门进行清算,挂支一个月无动态或事后一个月内不清算的,企业财会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将款项收回。
  (五)企业对信用卡的办理要从严掌握,如确因工作需要与业务需要办理时,要经企业领导和财会主管同意,方能向银行申请办理。企业要制订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范围,持卡人的责任、权限,监督和审批办法等制度并按照各专业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不同外币的折算以及用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企业的外币业务,不仅包括实际发生的外币收支业务,还包括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
  一、企业对外币的管理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二)严格执行国家对外汇管理的规定,不准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以外进行外汇买卖,不准以任何形式套汇及在境内市场上流通、使用和计价。
  (三)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并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所需外汇支出由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要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要求,建立外币资金的登记和保管制度,保证外币资金的安全。有进出口业务和外汇收入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外币结算账户。
  (五)认真编制和执行外币收支计划,保证进出口等业务外币资金的需要。
  (六)加强避免外币风险的管理,增加收入,减少损失。
  二、外币业务的核算
  (一)有外币业务的企业,要在外币业务明细科目,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独进行外币业务核算,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二)外汇汇率可按规定自行选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三)有关外币的账簿要反映外币种类、金额、选用的汇率及折合本位币金额等内容。
  (四)必须按规定在期末将选用的记账汇率调整为规定汇率,汇兑损益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应收款是指企业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到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的管理
  (一)要按照资金管理的结算制度,做好结算资金的管理工作,强化资金效益观念,注重货币的时间价值,认真执行国家的结算制度,及时办理和清算各种应收款项。
  (二)要按规定对应收款进行分户明细核算。要求能反映原始发生日期、责任人及余额的构成情况,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辅助账。
  (三)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财会部门除了每月进行的内部对账外,还要定期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以保证应收款账面记载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四)要实行谁经手谁清理的责任制。财会部门要定期反映与督促,及时处理,以控制应收款的限额和收回时间,避免资金被其他单位占用。
  (五)要建立应收款项定期会审制度。要由有关领导、业务、财会人员参加的会审检查小组,定期对应收款情况进行会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催收,以减少资金占用,防止呆账损失。
  二、应收款的核对与清理
  企业要定期对各账户进行核对与清理。主要内容:
  (一)各账户余额是否与总账一致,明细项目余额是否与该账户一致;是否有错记、漏记、重记等差错。
  (二)各账户中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有同一单位在应收、应付款账户中同时挂账的情况。
  (三)各账户中的挂账金额要及时与对方单独或个人进行核对,所挂余额是否与对方一致;如不符,应尽快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各账户的余额在与对方单位或个人核对后,每季末应列出明细清单,随同财务报告一同上报;年末除核对清理列出清单外,还应取得对方单位或个人的签认证明。
  第四十一条 备用金是企业付给内部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备作零星采购、零星开支、售货找零或差旅费等使用的款项。
  一、借支备用金的数额要根据用途和出差时间、路途远近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合理确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借支备用金一般应在每次办完事后三日内到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和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不允许过期占用。财会部门要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过期占用一个月以上者,要及时催交或在工资中予以扣回。
  三、备用金必须按规定用途支用,不得挪用。财会部门要经常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者,要及时采取措施将借款收回。
  四、对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常性保持备用金的部门与个人,经有关领导同意,财会主管审查批准,可以借支定额备用金,但要及时报销,补充备用金。定额备用金一般一年审批一次,所借款额年底之前要全部交回财会部门,次年再重新审批借支。财会部门要监督检查定额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对不应继续保留的,要及时予以收回。
  第四十二条 预付货款是指企业购买商品、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预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如预付商品采购款,企业按合同协议规定预付的外汇账款和定金等。
  一、要建立健全预付款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预付款。在需要预付款时,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审查,由企业领导“一支笔”审批。
  二、申请预付款要写明预付单位、款项用途、预计清理时间等,必须持有签订的购货合同,并且对方企业要有良好的资信和可靠的物资保证。
  三、预付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
  四、使用部门要及时反映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负责清理;财会部门必须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监督和检查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定期核对账目,及时督促清理。对同一经办人向同一单位的预付款,要贯彻前款不清后款不办的原则。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向有关领导反映,坚决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应收票据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持有的尚未兑现的各种票据,主要有银行本票、汇票、商业汇票等。
  一、企业要确定专人,按照有价证券的管理要求,对持有的票据进行保管。
  二、要设立应收票据备查簿,对持有的每张票据要逐笔登记其结算内容、票据种类、编号、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码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期、贴现利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要在备查簿上逐笔注销。
  三、财会主管要对应收票据的保管和登记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应收票据的安全和及时处理。
  四、企业要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应收票据的结算手续,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企业临时需用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贴现手续,并单独设账反映。
  第四十四条 坏账损失是指因确认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一、坏账损失的确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有明显特征表示无法收回的。
  二、坏账损失的审批
  (一)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按独立纳税企业确认,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5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的,按规定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二)实行统一纳税的条件下,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0.5%的,按规定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三)对不超过上述权限的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以及债务人破产、死亡造成的坏账损失,由企业自行按规定处理。大型、中型与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程序
  (一)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实行由企业集团统一纳税或实行总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签注处理意见,再报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四、坏账损失报批的要求
  凡报批的坏账损失,要填写坏账损失审批表(格式附后),详列款项内容、金额、发生日期、对方单位或个人和损失原因等情况,并应随附有关证明资料等。所附资料如下:
  (一)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造成的坏账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遗产或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二)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实际报告(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三)企业追究造成坏账损失的经营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的意见和决定。
  五、坏账损失的核算
  (一)企业一般应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直接转销法处理坏账损失;
  (二)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直接列销的坏账损失要按规定记入管理费用;
  (三)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后,要作账销案存处理,继续追款,收回以列销的坏账损失时,要相应冲减坏账准备或管理费用。

第六章 存货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在途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特准储备物资、贷款物资、援外物资视为存货管理。企业库存商品按存放地点,分为存放在仓库、门市部和寄存在外库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陈列展览的商品等。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存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