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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3.补偿贸易中用于归还外商借款的是企业的商品,而不是相当于税利部分的商品。
  (二)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由于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长期应付款。
  2.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按该项租赁活动实际发生时的实际金额记账,包括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租赁手续费、利息等。
  3.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视同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租赁期满后,按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归企业的,转为企业固定资产。
  4.在租赁期内,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其折旧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货币资金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货币奖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十四条 货币资金日常管理权限
  一、企业货币资金收支管理的权限
  (一)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具有自主支配使用企业货币资金的权利。
  (二)铁道部和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货币资金的使用具有检查、监督权。
  (三)企业货币资金收支必须由企业财会部门具体管理,并组织日常收支业务的会计核算。
  (四)企业货币资金的一般日常收支由企业财会部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特殊情况下的收支需按内部管理规定报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二、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要求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财会部门要设专人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坚持货币资金钱、账分管的原则,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和其他有价证券。
  (二)企业要正确、及时地反映货币资金的收支动态与结存情况,财会部门各结算账户分管人员要及时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业务,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收支要及时记账、登账、坚持日清月结,做好货币资金的核算工作。
  (三)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财会主管或指定人员审核签章后的收、付款凭证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四)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出纳工作要选择安全场所,配备专用保险柜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信息反馈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信息反馈制度,随时掌握企业货币资金的动态,合理组织、调度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
  (二)企业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货币资金运用的信息:
  1.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日报,托收日报制度,及时反映货币资金当日和当月累计的收支与结存情况。
  2.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结算动态表,定期反映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的债权债务情况,特别是银行结算中的人欠与欠人的款项,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债权债务,要单独列示发生日期、对应单位、往来业务内容、金额和挂账原因等,按规定归类汇总,以供领导决策,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清算。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资金平衡会议,总结和分析资金运用情况,对各部门的资金进行平衡安排,提出改进资金使用的有关措施,解决、清理结算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现金管理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一、严格按规定提取、存放和使用现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是企业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由开户银行核定的最高限额,由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一般情况下为企业3~5天的日常需用款。
  企业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送存银行。
  三、企业必须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出纳人员收入现金时,要将签章后的收据交给交款人,支付现金时,领款人应在付款凭证(或原始凭证)上签章。
  (三)不准挪用、套取或坐支现金,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有账外现金和公款私存,不准单位之间违反规定借用现金。
  (四)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要报告财会主管,对浮多或短少款项做出记录,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财会主管要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出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必须遵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不论何种款源的资金,都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在账外管理,不许有账外存款。
  (二)不得签发空头及远期支票。
  (三)不得签发空白现金支票和没有收款单位、签发日期和用途的转账支票。
  (四)禁止出租出借账户,或将账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并要尽量减少在银行开设的其他辅助账户或专用账户;在几家银行开设账户时,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六)财会部门要设立银行票据使用登记簿,按规定对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本票等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银行支票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保管,银行票据由指定人员填写,按规定办理银行票据的作废手续,银行留存印鉴要分别保管与使用。
  (二)银行存款的各项收付业务,要由会计人员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银行收付款凭证,经财会主管或指定人员审核后,据以登账。
  (三)银行存款日记账是记录和登记经济业务中不使用现金而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账簿,企业要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四)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至少一次。属于银行对账单或本单位记账错误的要立即按规定更正,在此基础上,将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之间不符的未达账项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平衡,使之相符。
  三、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一)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各项银行存款收支结算,随时掌握银行存款动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种银行存款资金。
  (二)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以便于银行存款的结算和管理,防止企业资金的分散和流失。
  (三)对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应由财会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审核,未经审核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办理结算。
  (四)定期对银行存款各账户的收支及结算进行检查和分析,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与违反会计制度、银行结算制度的款项,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存款结算是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以存款账户为条件,用银行信用收支代替现金流通,是货币结算的主要形式。现行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具体结算的规定,要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88〕391号)、《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银发〔1994〕256号)、《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部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存放地点及使用用途不同,但仍属于货币资金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一、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应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一样,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现金与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财会部门要由出纳人员或另设专人负责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监督,定期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占用情况及时核对和清理,防止其他货币资金的流失和不合理占用。
  (三)要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填制各种凭证。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一)企业对内部单位或个人挂支其他货币资金必须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应视业务需要和用途,经有关领导批准,财会部门审查后,方可办理。
  (二)企业内部单位或个人所挂支其他货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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