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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失效]

  (二)有权处理不属于铁道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盈亏、报废、调拨、出售和使用状态变更。属于铁道部审批权限的,自铁路局上报日起三个月仍未批复时有权处理。
  (三)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合理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改进措施。
  (四)有权拒绝接受铁道部分配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铁路局对固定资产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因管理失职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毁损、报废的,应追究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铁路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掌握本部门的主要生产设备的配备情况,运用情况和技术状态。负责制定局管项目的技术改造计划。督促所属基层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生产运输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三)对所属上报由铁路局审批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调拨、出售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应及时批复,需由铁道部审批的应予及时审核报部审批。
  (四)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运用效率,质量状态和经济效益的考核指标,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第十五条 铁路局与分局、分局与基层单位间固定资产管理上的权责分工,由铁路局自定。固定资产管理的权责中心应下移,加大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铁路局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不要过于集中,以便于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各级管理机构可有适当的处置标准,标准应报上级备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列账单位,按有利生产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一)全路运用的货车(含机械保温车及铁道部直接购置分配给工务、电务、大修等单位使用的专用货车)、集装箱由铁道部有关部门列固定资产账;其他专用车辆由配属单位列固定资产账。
  (二)线路、桥隧、通信信号设备、接触网、给水、供电、锅炉供暖设备,房屋、建筑物,由维修单位列固定资产账。
  (三)机车、客车、渡轮、船舶、机车车辆的备用轮对、备用固资配件由配属单位列固定资产账。
  (四)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科教设备、管理用具等由配属单位列固定资产账。
  (五)经鉴定可用的旧轨料、备用轨料、备用钢梁由配属工务段或其他工务轨料管理部门列固定资产账。救援列车上备用轨料由救援列车所在段列固定资产账。
  (六)单独计价的土地由使用单位列账,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技术台账或备查簿。
  (七)人防设施产权属于铁路系统的,由人防设施所在地的管理单位设立固定资产技术台账和固定资产账。
  (八)经营性租出、租入的固定资产列账单位不变,租出、租入单位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应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
  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其列账由铁路局自定。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其所举办的多种经营企业、集体经济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和列账单位划分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凡是由铁路运输企业投资完成的固定资产,交由其所举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或集体经济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仍属于投资的铁路运输企业,由铁路运输企业列账。多种经营企业或集体经济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向铁路运输企业交纳租金。
  (二)铁路运输企业为支持路内多经企业和集体经济企业的开办和发展,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将固定资产以有偿使用形式投入多经企业或集体经济企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原始价值(简称原价、原值),指在建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交纳的税金(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新征土地的补偿费及固定资产竣工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的汇兑差。
  1.按承发包方式建造、购置、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计价。属于固定资产一部分的零小设施、备品的价值应记入相关固定资产价值之中。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成本等计价。如为旧品,应以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或重置价值加上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4.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列账加由调入单位负担的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单位提供的发票或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单位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或账单的,按同类设备物品的市场价格及接受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费用计价。
  6.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单位提供的发票或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单位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或账单的,按同类设备物品的市场价格及接受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费用计价。
  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
  8.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应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拆除部分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列账。
  (二)重置完全价值(简称重置价值),指按当前生产条件与市场价格水平,重新购建全新的同样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应用重置价值代替固定资产原值列账:
  1.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价值计价。
  2.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法定资产重估后,按重估后的重置价值计价。
  (三)净值(又称折余价值),指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重置价值减去已提折旧额后的净额。
  1.购入(有偿调入)的旧的固定资产,应以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成本等计算净值。列账价值与净值的差额为累计折旧。
  2.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以调出单位的账面净值加运杂费、安装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以调出单位的累计折旧计列累计折旧。
  3.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应按同类设备物品的市场价格及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由调入单位确定固定资产净值及累计折旧。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资产评估价值或投资协议价值加上由本单位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算净值;评估价值大于账面原价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金,反之,则增加累计折旧。
  5.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价值计价及资产的新旧程度确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累计折旧。
  6.凡调出、售出、投资转出、盘亏、报废固定资产均应准确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确定固定资产的净值。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估价入账: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或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记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二十条 已列账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经铁道部批准,对个别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三)固定资产经过批准改建、扩建、补充设备、改良装置、改变结构的;
  (四)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原列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七)大修理固定资产增(减)值,仅限于以下范围:
  1.线路大修中,成段(一公里以上)更换不同类型的钢轨(指70kg及其以上;60kg及其以上;50kg及其以上;43kg及其以上;43kg以下五组间的更换),更换不同类型的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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