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企业对内分包的施工项目,应将发包方签证认可的结算收入及时分劈给承担该工程施工的所属单位。工程局或工程指挥部对工程处、公司签发的“已完工程计价单”是该单位确认工程款收入实现的依据。工程局未分劈的部分应视为局一级当期收入实现,纳入决算如实反映。
第二百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路内单位发包的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降低造价比率,从已完工程计价额中扣减的价值,不能作为施工单位的营业收入,应由建设单位按节约投资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企业代发包方购置设备、办理征地拆迁等发生的费用,应据实向发包方清算,不纳入工程价款收入的结算范围。所取得的款项不作为经营性收入反映。
第二百六十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事宜。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
(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内,路内工程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三)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按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办理,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四)结算双方给定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认后,通过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审查签章期一般不超过5天。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开户行承兑后,交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到期持票到开户银行申请付款。
第二百七十条 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标准、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单位同意,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或中标价格的,经工程承发包双方同意,可以结算工程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办理工程结算,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编送。
第二百七十一条 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该经发包单位、上级企业领导同意。其工程款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分包单位应该符合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标准。财务部门按合同办理结算。
第二百七十二条 企业与发包方发生的材料结算,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由企业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企业预付备料资金。并应在一个月内付清。
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设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二)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企业包工包料的,发包方将主管部门分配的材料指标划交承包单位,由承包方购货付款,并收取备料款。
(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视同备料款。
(四)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本年度预付备料款额度控制在不超过年度建安投资(含外资国内配套投资)计划25%以内,个别建设项目专用材料占建安工作量比重较大的,预付备料款额度可控制在30%以内。
第二百七十三条 企业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收账单”送发包单位和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预收的款项,应在月终和竣工结算时抵充应收的工程款。铁路工程实行月度预收款后,其工程进度(投资完成额)一律以工程统计资料进行财务考核。凡工程进度没有达到月份预收款额度时,建设单位应在下月预支工程款中抵扣。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送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一般不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企业应与发包方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订明,尾款俟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清理收回。
企业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国家规定发包方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和工程款时,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结算手段。
第二百七十六条 企业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冒领工程款。如发包单位无故拖欠工程款,应通过建行或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其及时清偿。企业冒领、多领的工程款、发包方违约拖延结算期的,均可按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 基本建设承发包工程验工计价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企业应根据承发包合同规定的验工计价办法,铁路基本建设承发包工程验工计价由预算合同部门根据工程结算办法的要求,及时编制验工计价资料并经发包方审核签认后送交财务部门据以填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附营收入,根据有关规定,按如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商品)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方(无论产品或商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商品),企业应与购货单位签订分期收款合同,明确规定每次收款的数额和时间,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产品(商品),在收到预收货款时作为企业的一笔负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当产品(商品)发出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商品),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五)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六)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销售产品(商品),当企业收到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即可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七)出口销售的产品(商品)陆运以取得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办理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援外出口,以取得铁路联运提单或出口装船提单或交接凭证,开出结算委托书向银行交单时,作为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八)进口商品的销售,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客运结算方法同海运)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购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九)施工企业租赁设备、销售材料以开具发票或账单、收到货款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后,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其收入管理的办法比照产品(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临管运输的销售收入和实现确认及其管理办法,可按该行业有关制度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实施办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企业有按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以及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应选择较科学的定价方法,建立内部定价管理制度,确定有权定价的部门或机构,明确调整价格的研究审批手续。
第二百八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制度。制度中应包括市场预测、销售渠道预测、销售量预测、销售价格分析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产品(商品)销售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建立计划管理制度,应制订分年、季、月的销售计划,销售计划应当和生产计划相配合,避免产销脱节随时检查分析销售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制订确保完成销售计划的措施。
(二)建立与销售计划相适应的销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合同销售制度。企业应与购货单位签定销售合同,合同要素项目应当完整,数量、质量、价格、金额、交货期限、结算方式和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必须明确。对合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和控制。对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应建立审查把关和检查制度。
(四)建立发货与退回,折让审批制度。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货折扣,不论何时售出,当退回,折让或折扣时一律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
销货退回,是指产品(商品)质量等原因,购买方将已购货物退回原销售单位,销售单位冲减销售收入,视同没有卖出。如果退换货,不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销售折让,一般是采用赊销方式,因购方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经协商折让部分售价。有些非赊销方式的销售,由于以上同种原因,也会出现需方对购方予以额外的折让。
销售折扣,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多买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折扣。在财务处理上未按原价作为销售收入,而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作为销售收入,因而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本办法所指的销售折扣为现金折扣,现金折扣的目的是鼓励买方早日付款,适用于赊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