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百零九条 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的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条 参加离退休统筹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长期病假人员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行业保险基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董事会费;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而支付的费用及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而支付的费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审计费;企业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二条 根据
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对厂内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如临时用土地、场所支付的租赁费等,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按照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给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及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费用及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技术开发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生产经营期间分摊的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掌握。
第二百一十七条 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扣除同一单位预收账款后的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列入管理费用,发生坏账损失先冲销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列入当年管理费用;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列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企业如果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冲减当期管理费用。坏账的确认见第五章79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施工、生产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列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存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管理费用(包括上级机构管理费、外单位管理费、学会、协会经费、定额测定费、预算编制费、投议标费用、地区防疫和环卫费、招待所费用、信访费用、固定资产搬运费、节日庆典费用、民兵活动和人防费用、公安消防部门的专业费用、补助农场费用、计划生育费用、托儿补助费、广告费、展览费用、契约和合同的公证费或鉴证费等),列入管理费用。
上级机构管理费,企业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开支标准,按年编制计划。
第二百二十条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工程段、队、修造厂、机械站等)如果直接发生除公司经费以外的上述有关费用,如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仍应列作管理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二十一条 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列入财务费用。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手续费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利息支出,股票发行手续费,不包括在财务费用之内。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服务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经费,列入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发生数额较少的单位,可以合并在管理费用核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与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相适应的内部核算体系,各级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工程预算定额、施工预算和各种消耗定额、成本和费用计划、责任预算等,核算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正确计算工程和产品、作业、材料的实际及期间费用,及时提供可靠的成本、费用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第二百二十五条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应根据与概、预算相适应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以每一独立编制概、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一项单位工程施工任务的,以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按其各自的概、预算核算其自行施工的部分;
(三)对于同一建设项目,一个单位施工,同一施工地点、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四)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可以结合经营责任制的需要,按一定的工程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五)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应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对象。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应便于落实成本责任制和归口汇总,由企业统一确定编号。
工业性生产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的特点,结合成本管理的要求,按照“重点产品单独算,一般产品综合算”的原则,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机械作业和运输作业的成本核算对象,原则上按单机单车进行核算。
商业、服务行业按网点或柜组作为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既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所有成本核算凭证的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确定的核算对象的项目、编号、名称填写清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工程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间接费用应在计算期末按各工程成本的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工业性生产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商业、服务业成本项目可参照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企业进行工程成本核算时,其实际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和计算口径必须与概、预算成本和计划成本或责任预算一致。路外工程成本项目核算范围与路内工程不一致时,可按路内工程调整一致。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实际成本必须分别成本核算对象,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完工工程(或产品、作业)的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成本和收入配比的原则进行核算,正确归集和反映实际成本,不得以预算成本、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百二十九条 核算工程成本,以季为计算期,有条件的基层施工单位应以月为计算期。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材料购销和商业服务的成本,应以月为计算期。
第二百三十条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数量,必须以计算期内实际用量为准,不得以领代用。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冲回已列成本,如确需留待下期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地预制构件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未安装和办理计价手续前,应作为结构件和在产品核算,不得计入当期工程成本。
第二百三十二条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价格,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材料核算采用计划价格的,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应负担的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必须按期按规定方法进行分配,不得任意少摊多摊。
工业性生产单位的产成品,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其成本差异必须按期进行分配。
第二百三十三条 成本计算期内已完工程(或产品、作业)的实际耗费,因故尚未提出账单计入成本的,应在月终由有关部门据实提出清单,以应付账款进入成本,期初用红字金额冲回,按实际结算价款计列成本。
第二百三十四条 计算期末的未完施工(或在产品)应当实地盘点,并按规定的方法核算成本。
第二百三十五条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按期摊销,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可以跨年计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作为递延资产,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待摊费用项目、递延资产项目,按财务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企业对应由当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可以预提,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底结清,年终决算不留余额。如确需跨年使用的,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预提费用项目,按财务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领用时,将其价值一次计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二百三十八条 周转材料应按规定的摊销方法确定摊销额,分期或分次摊入当期实际成本,摊销方法见第六章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