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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

  多经企业因经营规模较小,自身未设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可委托各级主业财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代办理财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多经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防止资产的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用多经资金搞建设,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多经企业应当执行铁道部铁财(1993)68号《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准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不断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多经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制度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准确、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多经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收入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多经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收款方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不得作为报销的凭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多经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法规。财会人员应该按照《会计法》行使职权,按规定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工商、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多经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58号《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1987)财法字第52号《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成本费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费用计划;严格遵守成本和费用开支范围;实行严密的成本费用控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核算成本和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企业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遵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逐步实行注册会计师的公正评价。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耗费划分为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工程(产品)成本核算实行制造成本法,企业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应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效益观念。坚持收入按规定,支出按计划,核算按制度。依靠全体职工监督消耗,控制支出,把成本费用管理贯穿于施工、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一百九十条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第一管理者为首和财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成本费用管理业务系统,并负责成本费用工作。小型企业和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人管理成本费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间接成本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工程段、队、项目经理部等,下同)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列入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和租赁费用,列入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列入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列入直接成本。
  企业各种临时设施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合理确定分摊办法,按季分期摊销。
  第一百九十六条 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列入间接成本:
  (一)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二)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用;
  (三)物料消耗和低值易耗品摊销;
  (四)办公费、书报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交通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民工管理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列入工程概、预算的其他有关费用和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费用列入成本。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从事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分别列入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的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九条 工业性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构成产品或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列入工业性生产直接成本。
  第二百条 机械作业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润滑材料、擦拭材料、替换工具及部件的费用、机械搬运、检验费和养路费,列入机械作业直接成本。
  第二百零一条 运输作业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润滑材料、其他材料、机械配件、轮胎的费用,以及车船养路(河)费、港口费、过闸费、过渡费、装卸费和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列入运输作业直接成本。
  第二百零二条 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等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参照施工单位的列支范围(本办法第196条),列入间接成本。
  第二百零三条 企业自办多种经营的成本开支范围可根据所从事的经营项目比照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四条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由企业选择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计提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后,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快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入成本,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成本。
  第二百零五条 返工损失、废弃工程、废品损失,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造成的返工损失和可以修复的废品修理费用,包括在返修过程中耗费的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造成的废弃工程和不可修复废品,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第二百零六条 企业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界限,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下列各项费用支出,不得列入施工、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和材料购销成本:
  (一)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四)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上述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渠道开支。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清理出售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非常损失,临时设施报废清理净损失,自办技工学校经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疗养院经费、公益性(如敬老院、残废人、修道路、搞绿化等)和救济性(如救灾、扶贫等)捐赠、企业赞助、赔偿金、违约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物资供应部门、专项工程施工、福利部门发生的有关费用分别在材料采购成本、专项工程支出、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百零七条 期间费用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费用的发生基本上不受业务量增减所影响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它们不再摊入工程、产品等成本中,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总部(工程局处以上,铁路局段以上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管理人员发生的差旅交通费、误餐补助费,总部发生的办公费、会议费、书报费、水电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设备、家具、器具等修理费,各种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公司经费,包括汽车的养路费、牌照费、过桥费、年审费、由行政负担的交通安全裁决有关费用,党团组织活动费补贴等列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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