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与投资目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一百五十三条 铁路施工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经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资金来源的安排方面,必须首先保证主业生产经营、建设和职工切身利益所需,在资金来源可能的情况下,方可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挪用生产、结算过程的资金和铁路建设资金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用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经营。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立项必须慎重从事,严格按投资程序办理,充分地进行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为防止盲目投资和决策失误,必须坚持企业计划、财务部门把关,领导集体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投资经营责任制,明确单位经营者及投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保证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对路外投资、借贷活动中必须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及合法性进行调查确认,按法定程序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经济法规的规定,并进行公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单项对路外投资或合资出资数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及其资金来源构成必须报部财务司备案,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部批准。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价证券应由财务部门专门保管,并在有关报表中予以反映。严禁炒买、炒卖、进行投机活动,但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不开,急需货币资金时,或继续持有某种证券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时可将有价证券转让、出售。该工作应由财务部门严格把关,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对原报上级单位备案的项目,要向上级单位报告;对原报上级单位批准的项目,要经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出售。
第一百六十条 在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路外投资在拨款前,必须验明各种法律文本、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严格按规定拨款。同时要严格按会计制度核算和反映对路外投资经营的资产变动和损益情况,监督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外投资项目,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项说明。
第一百六十一条 要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评价投资收益的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对投资收益差的项目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理,避免更大的损失。
第一百六十二条 报部备案的投资项目发生投资损失时,要将投资损失原因及处理结果报部核备。对于报部批准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必须在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入账。
(一)企业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企业单位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企业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若实际支付价款含有应计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时,对应计利息应单独记账;
(四)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股利时,将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对外投资计价入账。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或约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采用直线摊销法分期摊销。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企业通过对外投资行为所分得的利润或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股票转让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原投资额的差额作为股票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进行核算。转让获得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股利时,应按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进行核算,转让手续费应抵减转让收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企业债券投资取得的收益主要是指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一般按年计算,年终计算应计利息,计入当年投资收益账户,不应待债券到期一次处理。国库券和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缴所得税,但应和其他债券利息一同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只在申报交纳所得税时,将免税利息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转让债券获得的收入与原投资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进行核算。转让手续费应抵减转让收入。
第一百七十条 股票、债券投资之外的其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其他投资的投资收益账户核算。收回投资时,应按原投资数结转,收回数大于或小于原投资额的部分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第十二章 多种经营
第一百七十一条 铁路施工企业多种经营是指从事除工程施工、临管运输、工附业生产经营以外的经营业务。铁路施工多种经营企业是指已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多种经营按资本金取得渠道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独资经营、联合经营、股份制企业等形式。
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全部资金由主业投资兴办的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含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企业)。
联合经营企业是指由铁路施工企业与铁路集体经济或铁路以外的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
股份制企业是指由铁路施工企业和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主业对联合经营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按长期投资管理。当主业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金总额25%以下时,主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超过25%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当主业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时,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主业按出资份额,对其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联合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的《
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主业对独资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的投资作为拨付所属资金管理,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报告纳入主业汇总。
本办法以下条款只适用于独资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多经企业要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设施和人员。必须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不允许把主业的正常业务或收入划为多种经营。
多经企业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要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坚持合理收费,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多经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在经济上要划分清楚,不得互相侵占财产,不得互相挤列成本,不得互相挪用资金。经济往来应按规定列账清算。保证投资收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主业闲置的财产、物资,可有偿转让或出租给多经企业,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并按质作价或收取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租金。
借垫的资金要限期收回,逾期不还的要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占用费。主业供给多经企业使用的水、电、气等,要合理定价并计价收费,不能以办多种经营为名,化大公为小公。
第一百七十七条 多经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收据,从中收取费用。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和代签经济合同。
(三)未经主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单位进行投资、联营和提供贷款。
(四)不准设立“小金库”、“小钱柜”,或以任何名义截留、转移、私分利润,严禁巧立名目,乱发奖金、实物和补贴。
(五)签定经济合同,要有财会人员参加,重要合同事先必须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并到合同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一百七十八条 多经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配备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并按规定程序任命主要财务会计负责人,从事多经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