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

  (二)企业只有在确认取得了无形资产,并为此付出了代价,具有确认的价值,才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否则,即使企业拥有某项无形资产,一般也不计价入账。
  (三)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付款,除无形资产买价外,还包括支付的与取得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支出。
  (四)企业自行开发取得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在计价入账时,应增减管理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在计价入账以后,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直线法平均摊入各期的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有效期限的主要有商标权和专利权。发明专利的有效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新型设计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持有者可以申请延续3年。注册商标权的法定年限为10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所有权转让,二是使用权转让。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在于其成本的确定及其结账方法不同。如为转让所有权,转让成本应按转让无形资产摊余价值计算;如为转让使用权,则应将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成本。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外,记入企业其它业务收入。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分为有偿转让、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有偿或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后向第三者转让并获得土地转让收入行为。
  (一)如果企业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经过估价取得的转让收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一部分是土地收益金(又称土地增值费),即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另一部分是出让土地受益,即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净收益。
  (二)如果企业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无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核算及管理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同。
  土地使用的交换是指企业根据需要自愿出让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来换取另一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如发生连带收入,冲销相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是指企业无偿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第三者。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将无形资产用于投资转让等业务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报部审批;
  (二)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时,转让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要报部审批,其它项目报部备案;
  (三)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转让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要报部审批。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递延资产,亦称“递延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递延资产与流动资产中的“待摊费用”的区别在于:递延资产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按一定年限逐年摊销,摊销期涉及数年;待摊费用属于短期待摊费用,仅在一年之内逐月摊销。为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为准确考核企业的偿债能力提供依据,应将递延资产与待摊费用分别管理和核算。
  第一百四十七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并严格执行,防止潜亏,更要杜绝把递延资产的摊销变成调节企业当期损益的杠杆。
  (一)开办费的计价和摊销:
  开办费开支项目的界定、摊销办法和期限见施工企业的财务制度。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如为净收益,不作抵销开办费处理,而从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留待弥补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企业按照开办费用的数额,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目标,于开业时规定出开办费的摊销年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开办费的摊销采用“直线法”。
  每年应摊销数=开办费总额÷摊销年限
  每月应摊销数=每年应摊销数÷12
    或=开办费总额÷(摊销年限数×12)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和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这些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
  改良费用的分摊采用“直线法”。
  每期应分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改良支出费用总额÷分摊期限
  分摊期限应为从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次月起到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到期为止。
  如果被改良的固定资产在改良支出没有摊完之前被出租单位调回,应协商处理改良支出,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一般可以一次记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三)一次性发生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计价和摊销:
  企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核算的管理,一次性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作出分摊计划,在分摊期内不能随意变动,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分摊办法也采用“直线法”。
  (四)会计制度改革实施中出现的递延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由于会计制度改革而新增加内容的摊销,应逐渐分摊完毕,而后不再发生。
  1.1993年6月30日以前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在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转为递延资产进行核算,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制定分摊期限,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分期计划一经制定,不能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2.企业采用制造成本法后,对于从原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转入递延资产,在生产完工交库后随销售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
  3.按照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原制度中待摊费用核算的各项费用,待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视为递延资产管理,转为递延资产。
  费用的分摊采用“直线法”,分摊期限由企业自行制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分摊期限不能随意调整。
  4.国家规定未记入当期损益而列作递延资产管理的支出,如改革前借入的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及实行制造成本法而从原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分离出来的管理费用等,应单独反映,并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要防止潜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为正确反映和管理递延资产,每季、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对递延资产进行分析说明,通过对比,说明增减原因,检查有无未按规定少摊、多转递延资产以调整企业财务结果的行为。

第十章 其他资产

  第一百五十条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或购置的各种简易设施。它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设施,临时简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性福利设施。
  铁路工程中的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公路工程中的临时工程以及其他在概预算和计价中单列项目的临时工程,不属于其他资产中的临时设施。对这部分临时工程的管理,比照正式工程进行。
  建造或购置临时设施,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其数量和标准,努力降低成本。
  第一百五十一条 自行建造的临时设施,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通过“专项工程支出”账户核算)。购入的临时设施,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企业对已入账的临时设施管理同固定资产一样应建立台账。(附表18)
  临时设施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月或季)摊入成本。每期摊销额应在购建完成时确定,并标注在临时设施明细账上。

               该项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预计净残值
  某项临时设施的每期摊销额=-----------------
                     预计使用期限

  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的工期和临时设施的技术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除了工程项目完工后还可继续使用的帐篷、活动房屋等临时设施外,工程项目完工后不再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该工程项目的工期。
  对临时设施必须建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定期进行盘点,并核对已提摊销是否正确。
  临时设施的维修费、租赁费等其他属于临时设施费开支范围但不形成实物资产的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成本项目,不作为临时设施进行管理和核算。如果费用的支付期与受益期不一致且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账户分期配比。
  临时设施出售、毁损和报废时,应转入清理。清理净损益列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如战备器材),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库存材料和设备管理的规定进行。
  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分别按其原所资产类别(如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管理。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对其作具体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