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产品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选用实际成本法或计划成本法记账。企业产品的种类不多,在产品数量不多的,可按实际成本法记账并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在产品成本。约当产量法,是将在产品的数量,按照已完不同工序折合为完工产品数量,再按在产品的折合数与完工产品数量比例分配全部生产成本。
企业产品生产的计划成本较准确,管理较完善,可采用计划成本法计算在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余额可按加工进度和计划成本计算,月末在产品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由完工产品负担。
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选用的记账方法一经确定,不可随意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产成品一般按计划成本法记账,本期完工的产品实际成本,等于期初在产品余额加本期投入的生产成本减期末在产品成本。
入库的产成品按照库存材料管理。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记入产成品成本差异,并于期末按照存销比例,将销售的产成品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品,是指企业购入的专门用于销售的物品。商品的销售价格应根据政府物价政策和市场供需情况核定。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管理与核算的需要,选择商品的进价或售价做为记账价格。商品购进价格与商品销售价格所发生的商品进销差价,应于期末按存销比例摊入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企业的存货,应建立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清查的范围包括本章第八十一条所列的存货范围,也包括租入的、代保管的物资。
存货清查的方法,应采取实物清点及账物核对。清查中盘盈、盘亏、毁损的要填制“存货清点单”并及时查明原因。(附表10)非正常的物资浮多、缺少、贬值、报废损失的处理、批准权限规定如下:单项存货价值在5万元以内,由工程处(含铁路局工程处)审批;单项存货价值在5万元~10万元,由工程局审批;单项存货价值在10万元~50万元,由总公司审批;单项存货价值在5万元~50万元,由铁路局(含通号总公司)审批;单项存货价值在50万元以上,报铁道部审批。
盘盈存货按第八十四条计价,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的存货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应根据情节、后果按有关法规处理;属其他原因造成的,其损失的价值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及残值后,记入存货采购成本或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扣除残值后,记入营业外支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施工企业以部拨特准储备资金所购置的特准储备物资应按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物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论其价值大小,都应列作固定资产管理。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各种物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非主要设备和非生产经营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列作固定资产管理。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一般应当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领导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责任制度,明确管理、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权责,组织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落实部门、施工单位、班组、个人的责任,做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二)严格按照铁道部制订的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的规定,健全技术档案和统计工作,正确记载技术履历簿和固定资产台账,积累技术资料,准确掌握固定资产的数量、性能和状态,为考核固定使用效率提供正确数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使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
(三)根据生产任务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整布局,挖掘设备潜力,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率,定期分析固定资产的结构和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四)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调入、调出、封存、启封、出租、报废、盈亏等动态,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及时正确核算与记录。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五)正确计算、反映、监督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情况,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更新及生产能力的不断加强。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适应会计核算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与核算:
(一)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指企业施工生产的主要设备、物品,包括:
1.房屋:指施工生产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如厂房、办公楼、工人休息室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水、暖、电、通风、电梯等设备,其价值均应包括在房屋价值之内。
2.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如水塔,蓄水池、储油罐、道路、围墙、停车场、铁路等。
3.施工机械:指施工用的各种机械。如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筑路机械、架梁机械、铺轨、铺碴、整道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等。
4.运输设备:指运载货物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机车、船舶、汽车、兽力车等。
5.生产设备:指加工、维修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如木工加工设备、金属切削设备、段压设备、焊接及切割设备、铸造及热处理设备、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等。
6.仪器及试验设备:指对材料、工艺、产品进行研究试验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如计量用的精密天平,测绘用的经纬仪、水准仪,探伤用的探伤仪,以及材料试验用的各种试验机、白金坩锅、高压釜等。
7.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如消防用具、办公用具,以及行政管理用的汽车、电话总机等。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非生产单位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招待所、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等所使用的房屋、设备、器具战备固定资产等。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长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目前和今后都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施工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七)土地。指已计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一)原始价值(简称原值),是指企业在建造或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
1.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增值税、关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支出。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指投入的国有资产)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指投入的非国有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杂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支付的运杂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关税等支出。如无发票账单,可参照同类设备的市价估价。
6.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改扩建以前的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
7.盘盈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始价值。
8.土地,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或实际支付的购买价和开发费用总额计价。
(二)折余价值又称净值,指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的净额,反映尚留在生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未磨损部分的价值。
(三)重置完全价值(简称重置价值),指按照当前的生产条件与价格水平,重新建造或购置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房屋及建筑物。不论是否使用,从入账的次月起应该计提折旧。
(二)在用固定资产。指已投入使用的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企业为开发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机联网安装费,以及开展会计电算化需要购置的单个系统在5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预先确定采用的方法,按有关计算公式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或者净值)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应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