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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内部往来款应按月(季)核对,及时清算。
  第七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内部往来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应收职工的各种赔款、罚金、滞纳金;
  (二)各种存出保证金;
  (三)应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利息、应收的各种暂付款项及各种代交款项。
  第七十五条 生产资金一般不准用于职工私人借款。职工调转所欠借款应在原单位结清,方能办理调转手续。
  第七十六条 预收备料款、预收工程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等属于负债性质,其管理结算方法可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应收、应付款和预收、预付款应及时清理,月终应与对方单位核对清楚。年终应办理签证手续。对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应明确催收措施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七十八条 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在进行商品交易时,要合理选用商业汇票种类。选择时要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对于有经常性交易往来的单位,可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对于不了解资信状况且交易往来较少的单位,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或其遗产不足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二)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有直接列销法和备抵坏账法。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以后收回已核销坏账时,冲减管理费用。
  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即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余额的1%提取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企业如果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应增加坏账准备金。
  企业应建立坏账审核制度,主要审核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坏账准备金;确认坏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等。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应收账款的清理制度,定期派专人催收账款。在确认应收账款为坏账时,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由所在部门提出有关资料和申请,经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报经各级有关领导批准才能予以处理。
  报批坏账损失,应填写坏账损失审批表(附表1),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每笔损失5万元以内,累计损失30万元以下,由工程处(含路局工程处)审批;每笔损失5万元~10万元以内,累计损失30万元~50万元,由工程局审批;每笔损失10万元以上,累计损失超过50万元,企业应当报当地财政监察员签注意见,并逐级上报铁道部,待批准后,方可列账。
  对超过三年的坏账,虽确认为损失,并予以处理,仍要另立备查簿,并派人催款,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第六章 存货

  第八十一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所有权归企业的库存、在用、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物品。铁路施工企业存货包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未完施工、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
  第八十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存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主要物质条件之一,是企业整个资产总额中比重很大、流动性很大的资产。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对存货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以保证企业正常施工生产和经营。
  第八十三条 铁路施工企业以所有权归属确定存货的范围,即在盘存日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不论其存放在哪里,都是企业的存货。如购入的在途材料,委外加工代销的产品、在途商品及尚未办理结算的未完施工等。
  铁路施工企业确定存货的实物数量采用永续盘存制。企业应逐笔登记各种存货的实物数量及金额,随时反映其结存数量及金额,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实物盘点。
  第八十四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各种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存货由市场上购入,其实际成本由买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和应交的税金、保险费等组成。
  存货由建设单位供应,其实际成本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价和运至企业的运杂费组成。
  存货由企业自制和自建,其实际成本为制建该存货所耗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等发生的制造成本。
  存货由委外单位加工,其实际成本由加工所耗费的材料费、实际支付的加工费、装卸费、运输费和保险费组成。
  存货由投资者投入,其实际成本为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确定价或投资合同约定价。
  存货由外单位捐赠,其实际成本由捐赠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原价、本企业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等组成。捐赠单位不能提供发票账单的,其实际成本为同类存货的市价。
  存货由企业内部调拨,应按企业内部计划价计价。
  清查盘盈的存货,应按取得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或按市价计价。
  第八十五条 材料,是指构成工程和产品实体或有助于工程施工和产品制造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配构件等。包括:主要材料、燃料、其他材料、机械配件、结构件、周转材料、半成品等。
  第八十六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所有材料,点收入库时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入账,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入账。采用计划成本入账的企业,材料的实际成本由计划成本与材料成本差异组成。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应变更。
  企业应参照市价、本行业或本地区预算价等加业务提成编制本企业材料的计划成本价目录。计划成本价目录编制完成后,在年度内不可作变动。
  材料成本差异,是材料计划成本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应按材料类别分别核算。发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
  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100%
  成本差异率  月初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应摊材料成本差异=本月使用材料的计划成本×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
  第八十七条 企业领导应组织施工部门、物资部门、财会部门、计划部门等编制年、季、月的材料采购计划、确定合理储备,按库下达储备资金定额,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会部门应定期接收材料收发凭证,核对材料卡片上的数量、金额。(附表3~4)
  第八十八条 企业的物资部门负责按材料采购计划组织采购人员分别采购材料。采购人员在市场采购材料要“比质、比价、比运距”,要合理降低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仓库管理人员要“验质、验量、验品种、验票据”点收入库并填写企业统一印制的“材料点收单”(附表2),随原始发票等交财务部门作账。仓库管理人员发现数量、质量、品种不符,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并报告物资部门负责人与供货单位交涉、索赔。
  供货单位送至施工现场的砂、石等大堆料,应进行过磅或量方验收,并填写收料码单,汇总后点收入库。
  企业收到委外加工完毕的材料,应根据加工单位凭证和加工合同进行验收后,办理点收入库手续,并将点收单与加工单位结算票据一并送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第八十九条 企业对材料领用应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生产单位应根据材料消耗定额人员或施工管理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和材料消耗定额填发的限额领料单去料库领取材料。超过限额领料,要经施工管理人员批准并填制超定额领料单领取材料。(附表5~7)
  第九十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内部单位之间调拨材料,应按企业计划成本目录价互相清算。发生的运杂费由调入单位记入材料采购成本。企业之间的材料销售,应按市价或双方约定价清算。材料销售价款及应交增值税应记入销售收入及应交税金。仓库之间、工地之间调拨材料、物品应填制“内部调拨单”,办理转移调拨手续。
  第九十一条 发出委外加工材料,应由业务人员根据委外加工合同填写领(发)料单交料库发料。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及领(发)料单,按计划成本价及应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记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第九十二条 企业及其内部核算单位,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时,对材料核算应采用实际成本记账。
  采用实际成本记账的各类材料,其点收进库的记账单价,都按取得各类材料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价按第八十三条办法,由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发票、账单、数量计算确定。仓库管理人员对材料“四验”后,除将发票、账单、点收入库单等交财务部门记账,还应将各批或各次所取得的材料用明显标牌设置料签,料签上必须写明料名、规格、取得地点、时间或批次、数量、实际成本单价。
  第九十三条 企业材料按实际成本记账,材料的发出、领用时,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的一种,确定发出、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选定一种方法后,不应随意变更,以保持核算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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