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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三)要严格管理内部计划价格:一是要严格执行已确定并公布的内部计划价格,二是需要随着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完善财务分析制度。
  (一)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资金、资产分析、成本费用分析、收入分析和利润分析等。
  1.资金、资产分析:这是财务分析的核心内容。首先,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要求,计算总资产负债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指标,分别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次,各单位还必须从加强内部管理和决策需要出发,建立一些必要的补充分析指标。
  对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的分析,应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价、考核。
  2.成本费用分析: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的第十三章。
  3.利润分析:利润分析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利润构成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利润构成指标,分析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成绩。
  (2)企业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通过计算利润增长额和增长率,分析、评价利润计划执行情况。
  (3)利润变动因素分析:影响利润变动的因素主要有工作量、单价、单位成本和税金等因素,由于税率是固定不变的,为此,应建立工作量变动、单价变动以及单位成本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等指标,分别分析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4)营业外收支分析:对营业外收入分析,重点应检查是否按正当途径取得,以及有无漏列项目;对营业外支出分析,重点是检查遵守国家规定情况,有无扩大开支范围。
  (5)利润率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销售利润率、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报酬率等四个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的盈利情况。
  (二)分析方法:常用的财务分析方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三种。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的第十六章。
  (三)分析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分析。
  (四)基本要求:
  1.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要相结合;
  2.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要相结合;
  3.分析过去和预测未来要相结合;
  4.企业获利能力分析和财务状况分析要相结合;
  5.经济因素分析和非经济因素分析要相结合;
  6.企业内在因素分析和外在因素分析要相结合。
  (五)组织程序:财务分析涉及面很广,所需的资料来自各有关部门,因此,各单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组织程序。首先,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财务分析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其次,各部门所提供的原始数据必须保证时间和质量;第三,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原始资料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计算依据,并保证分析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六)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
  财务分析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具备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及时性等要求。
  1.财务分析报告中提供的信息要便于使用者的理解,有关指标的分析说明必须做到清楚、明晰。
  2.财务分析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应当是与经营管理和决策相关的所有资料。这些资料既能对过去进行评价,对现状进行判断,也能满足对未来进行预测的需要。
  3.财务分析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情况。编制人员不得以个人偏向和主观色彩通过选取资料去故意影响决策和判断,更不能故意抬高或压低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造成资料的虚假。
  4.财务分析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能满足使用者对不同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比较,因此,不同时期对同类交易的计量和列报,要按照前后一致的方法进行,同时,对报告期所采用的新的财务会计政策和政策变动的影响以及其它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要有所交代。
  5.财务分析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
  另外,企业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财务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负债的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起点。其具体内容一是投资者权益,包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等;二是企业的负债,包括借入的资金以及应付未付的款项等。
  第十七条 铁路企业筹集资金,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筹资的政策、法规。
  (二)筹集资金所投资的方向必须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必须保证企业内部资金结构的合理。
  (三)要选择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
  第十八条 铁路企业要建立资金需要量的预测制度,制度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根据企业生产及发展的需要以及投资可行性分析,确定当年需投资项目,编制投资预算,确定扩大再生产方向。
  (二)根据生产经营上的需要和挖潜增效的要求,测算当年在生产周转方面所需资金。
  (三)按照企业当年经营目标的需要,测算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四)根据企业管理的层次及国家与行业的政策,预计各种资金来源的可能数额。
  (五)根据量入为出、资金平衡的原则,反复研究,确定资金需求的合理目标数量。
  第十九条 企业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的除外),必须有明确的还款计划。
  (一)企业筹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应对该产品的市场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制定产品营销计划的基础上作出还款计划。
  (二)为取得生产周转资金而筹资的,应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还款计划。
  (三)由于其他方面的需求而筹资的,也应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第二十条 企业筹集资金,须进行资金成本的分析。
  资金成本就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它包括资金占用费和筹资费用两部分。
  资金占用费是指企业由于有偿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银行贷款利息等。
  筹资费用是指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股票、债券的注册费和代办费,向银行借款支付的手续费、咨询费等。
  资金成本可采用资金成本率和综合资金成本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

        资金占用费+资金筹集费用
  资金成本率=------------×100%
            筹资总额
        筹集资金总额×占用费率
    或=---------------
      筹集资金总额×(1-筹资费率)

  进行正确的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需要计算全部资金来源的综合资金成本率:
  综合资金成本率=∑第n种资金来源占全部资金的比重×第n种资金来源的资金成本率
  通过筹资成本与预期利润的比较,作出筹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办法有:
  (一)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国家投资、法人投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二)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企业投资。以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情况特殊超过20%时,应经有关机关批准,但最高不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投资者最后一次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投资者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应出资金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四)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二十四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筹集到的资本所形成的资产,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筹集到资本金后,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本金的计价方式有:
  (一)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数额计算;投资者以外币投资的,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合计算。这一牌价应是收到投资当天的外汇中间价(银行买价+卖价的平均价)或为各方协商确定的某一天的银行外汇中间价,这些都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
  (二)投资者以机械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其计价方法是:以这种资产的账面价值作原值,按双方协议的价值或评估价作为净值。原值和净值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净值或评估价大于原值的,按净值或评估价计算投资额。
  (三)投资者以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流动资产及提供劳务等形式投资的,其计价方法和企业流动资产的计价方法相同。
  (四)投资者以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双方议定的价格或评估价计算。
  第二十八条 铁路施工企业是国家投资为主的企业。国家和其他方面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并负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一)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和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本金。根据铁路企业特点,铁路企业资本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营。
  (二)企业必须坚持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原则,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得减少。
  (三)铁路不同行业的企业单位应实行有偿调拨。
  (四)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可转增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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