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公证员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0日)废止中国公证员协会业务委员会规则
(1999年7月16日协会第三届
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开拓公证业务,规范各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公证业务的研究、指导、交流与合作,提高公证员业务素质,发挥公证员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
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第四章第
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设立中国公证员协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条 业务委员会是组织会员进行各项公证业务研讨、交流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协会业务指导部协助、协调各业务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对各业务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业务委员会是由协会会员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组成。
业务委员会内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一)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副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二)业务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协会主管副会长批准;
(三)业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该委员会的业务计划及联络召集工作;
(四)各业务委员会下设的专题小组由业务委员会委员担任负责人;
(五)业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公证工作、业务造诣深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顾问。
第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
(一)民事公证业务委员会;
(二)经济公证业务委员会;
(三)金融公证业务委员会;
(四)房地产公证业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