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员协会专门机构规则
(1999年7月16日协会第三届
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第四章第
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设立中国公证员协会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专门机构隶属于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协会某一专项工作的开展,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直接领导。
第三条 专门机构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和有较高水平与丰富经验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组成。
专门机构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一)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各专门机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
(二)各专门机构在若干委员中确定秘书长一人,负责该机构工作计划及联络召集工作;
(三)各专门机构认为有必要时,经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公证工作、业务造诣深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顾问。
第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专门机构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