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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不予复查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不予复查的复函
 (1997年7月1日 [97]司公字013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是否予以复查处理的请示》(粤司公字〔1997〕40号)收悉。经研究,《公证暂行条例》虽对申诉权的时效未作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对公民、法人行使此类请求权的法定时限,超过该时效的,将不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公证事项,有关人员提出申诉的,公证处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也不予以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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