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发往韩国使用的婚姻公证文书认证事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发往韩国使用的婚姻公证文书认证事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 [96]司公函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我国外交部及韩国外务部共同商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起,双方外交(务)部将对双方公民婚姻文书进行领事认证,并由双方驻对方大使馆统一受理有关婚姻文书的领事认证。据此,从上述日期起,凡发往韩国使用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及与中韩公民通婚相关的公证文书均应送我国外交部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办理领事认证。各地外办及领事馆不再受理此类公证文书的领事认证事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