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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修改公证专用纸有关报表规定等的通知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
 修改公证专用纸有关报表规定等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 [99]司律公字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据反映,我司《关于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的紧急通知》〔(98)司公字005号〕中每半年报一次《公证专用水印纸库存和使用情况报表》和《公证专用水印纸发放、审批登记表》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过于繁琐的问题。为既简化手续,又保证从宏观上掌握各地公证专用纸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1.将上述两表改为省内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记录公证专用纸审批、发放、使用、库存等情况的参考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酌定内容的增、删或改,不用报我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公证专用纸订购、库存等情况(内容应包括购得的公证专用纸的编号、库存的公证专用纸的数量等)书面报我司。凡未上报本地区上年度公证专用纸订购、库存等情况的,该地区本年度订购公证专用纸的申请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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