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8年4月23日 [98]司公字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自1991年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以来,有效地抑制了社会上伪造公证书的现象,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也有个别地方管理不善,发生了公证专用水印纸被盗、丢失的事件,如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自1993年11月至1996年4月,先后10次从郑州市公证处和省公证管理处购买7000张公证专用水印纸,有5962张公证专用水印纸去向不明;1997年9月湖南省衡东县司法局办公室一干部,在没有示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先后两次以衡东县公证处和衡山县公证处的名义,从省公证管理处骗购六箱(30000张)公证专用水印纸,经公安机关追查,还有13000张公证专用水印纸流散在社会上。公证专用水印纸的流失,为违法犯罪分子伪造公证书提供了条件,潜在着巨大的危害,不仅严重干扰了公证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公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公证司(94)司公字12号和(97)司公字006号文对公证专用水印纸和管理和使用都作了明确规定,显然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为切实加强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各级公证管理部门和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公证处要从上面通报的事例中吸取教训,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公证专用水印纸流失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充分认识到我们的职责,要切实从维护公证的形象,维护公证的严肃性,维护公证权威的高度,在思想上、制度上、行动上切实加强管理,使之更严密、更科学,不再流失。
二、摸清实际底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管理处要对本省(区、市)所购买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的使用和库存等情况,按照附表1所列项目认真填写,于5月30日前书面上报公证司。
三、明确管理责任。各级公证管理机关要有一名行政领导、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公证处要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订购(或申领)、使用发放、集中销毁作废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审批把关工作;同时,要设专人(可兼职)、专柜管理公证专用水印纸,并负责登记、保管等具体工作。未经主管领导审批,具体保管人员不得发放公证专用水印纸。每发放一批公证专用水印纸都应有详细的记载,如时间、单位、号码、具体承办人、审批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