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台胞在大陆死亡办理公证事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96]司公字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国台发(1996)10号《
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中关于公证方面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死亡公证
申办台胞在大陆的死亡公证书,公证处应根据以下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死亡证明。
1.正常死亡,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拘留的人员,在案件侦查、审理、执行期间正常死亡的,提供办案机关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办案机关没有法医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3.非正常死亡,提供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医出具的相关鉴定书。
二、办理遗物清点公证
清点遗物,应有死者家属或其代表和大陆有关部门人员在场。遗物清点必须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均应签字。公证人员参加清点遗物结束后,应出具遗物清点公证书。公证书应写明,清点时间、清点场所、参加清点的在场人员(包括公证人员、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对谁的遗产进行了清点,公证书主要证明各清点单所列财产及清点人在清单上的签名、盖章均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