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司办字[199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各地公证机关认真办理去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对保护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时效将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工作,把此项工作当成一件重要的公证事项来抓。要认真执行司法部关于涉台继承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认真执行《
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和《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中有关问题的函》(<95>司公函005号),认真寻找老兵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处理遗产。要抓紧办理涉台继承公证书的查证工作,尽可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限范围内答复海基会。
二、办理涉台继承公证,要高度负责,坚持真实、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应有委托书并说明不能亲自申办的理由。公证处对各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都要认真核实,防止出现错证和假证,更不能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