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复《关于能否为赴日本自费
留学人员办理企业经济状况等公证的请示》的函
(1997年1月19日 [97]司公字00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能否为赴日本自费留学人员办理企业经济状况等公证的请示》(豫司便公字(96)19号)函悉。对请示的公证处能否为赴日本自费留学人员办理企业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纳税证明、企业负债表、企业损益表等企业经济状况公证的问题,经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应限于企业从事正当经营活动所享有的权利,为个人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行为提供经济担保不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不能用于为个人自费留学等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行为提供担保,公证处不能为上述个人自费留学等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行为办理担保物为国有资产的上述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