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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否办理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企业之间担保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否办理同为一个
 法定代表人的两个企业之间担保公证的复函
 (1995年7月3日 [95]司公函051号)


青海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5〕青司公字09号《关于两个企业法人一个法定代表人能否互为担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另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两个独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企业行为。因此,一个人符合法定条件兼任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两个企业可以互为担保。
  二、请示中提到的担保行为,是一个企业法人(海州民贸公司)以自己的财产(该公司的房屋)为另一个企业法人(西宁天香肉类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能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法定代表人,而视为一个企业法人(西宁天香肉类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财产提供的担保行为。因此,办理上述公证,公证处以出具担保合同公证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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