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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能否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能否公证的复函
 (1987年11月7日 [87]司公字第122号)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接你处11月6日关于人民政府能否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须经公证问题的电话请示,兹答复如下:
  一、公证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公证处的主要业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法律行为,自然可以办理公证。
  二、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程序制度,开展工作主要依靠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规定某些行为必须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可以就哪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必须经过公证作出规定。这是人民政府运用法律手段控制和减少经济纠纷的具体体现,公证机关应认真执行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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