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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为代母生育子女办理有关亲子关系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为代母
生育子女办理有关亲子关系公证的复函
(1998年7月30日 [98]司公函020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黄耀祥、黄彩珍出生公证的请示》(粤司公字〔1998〕48号)函悉。经研究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认为,代母生育问题,现尚无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政策明文禁止,且涉及复杂的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我司亦曾于1995年发文,明确不宜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鉴此,公证处不宜办理代母生育子女方面亲子关系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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