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为关××
办理确定性别医学证明书公证的复函
(1995年1月19日 [95]司公函004号)
吉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94)吉司公函28号《关于是否可以办理确定性别公证的请示》函悉。关于能否为关××办理确定性别公证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处意见,即公证处可以证明医院为其出具的医学证明书上医院印章和医师签名属实,并可将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写明。医学证明书中应只写明已有的事实(如关××过去的性别状况、手术情况及医院的确诊现已确实具有哪些男性特征等),不得有今后可能发展变化的预测性、许诺性的内容,文字力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