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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5年10月11日 [95]司公字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管处:
  我部于九五年六月二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第39号令),现对执行该《办法》中的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
  一、为了统一和规范公证员注册考核,由我部制定了《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见附表一),各地可参照印制。对公证员注册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我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便于操作,有量化指标的具体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考评。
  二、公证员注册印章的形状规格。根据《办法》规定,需要刻制两枚注册专用章,一枚为国内公证员注册专用章,另一枚为涉外公证员注册专用章,两枚注册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规格为45×30厘米(见附件三)。
  三、为了更好地体现公证的职能作用,我们将注册证书的名称由《公证员工作执照》改为《公证员执业证》。
  四、《公证员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的订购与价格。为了降低《执业证》的制作成本,我们在全国现有公证员总数的基础上多印制了一倍,各地在报订数时,按每人两册数订购,每册工本费六元。请各地将《执业证》订购数于95年11月15日前报公证司。并将款项汇中国公证员协会、帐号226—62065—79,北京市中信实业银行,款到寄送《执业证》。
  五、由于公证员注册费与有关部门尚未商妥,收取注册费标准将另行通知。为保证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进行公证员注册公告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代收公告费,收费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各地在进行公证员注册后,请将首次被批准注册的公证员名单和涉外公证员注册名单报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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