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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在公证活动中认真核查居民身份证的通知

  四、公证处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互通情况,对难辨真伪,可请公安部门帮助辨认,以保证居民身份证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新型防伪身份证除增加全息透视图像便于直观核验外,还增加了荧光暗记,可用专用仪器(单价200元左右)检查。公证处如果需要,可由我司民事处统一联系订购。
  附件:居民身份证核查的基本方法

附件:         居民身份证核查的基本方法

  一、直观检查
  居民身份证制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GA0030-87)。临时身份证由各省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按公安部统一要求印制。居民身份证卡芯的规格为88mm×60mm,外面塑封套尺寸规格约95mm×66mm,单片厚度约0.17mm,四角呈圆弧状。证件上持证人照片规格为32mm×22mm(某些省份或地区规格为30mm×22mm),临时身份证规格尺寸与居民身份证相同。
  居民身份证件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以及经国家和省级批准有户口管理权限的各类开发区公安局。其他公安部门无权签发居民身份证。
  核查时,应先对证件外观、式样、规格、塑封效果、印刷颜色和相片等进行直观检查。
  二、类别检查
  我国目前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件有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两种。居民身份证又分普通地区的居民身份证、经济特区的居民身份证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身份证三种形式。按制证工艺区分又有用老工艺制作的证件和用新工艺制作的证件。
  普通地区和经济特区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填写内容相同,普通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身份证颜色相同。普通地区和经济特区证件背面五个登记项目的填写只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证件分为只填写汉字(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地区)和同时填写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和四川、云南、青海、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两类。同时填写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的证件,少数民族文字上,汉字在上(蒙古文字在左,汉字在右)。较常见的少数民族文字有: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蒙古文、藏文、朝鲜文、壮文、彝文等。民族自治地方证件的“出生年月日”登记项目改为“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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