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1999年10月12日 统发[1999]35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92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72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226元以下的,增加100元;227元至297元的,增加105元;298元至368元的,增加113元;369元至444元的,增加123元;445元至520元的,增加134元;521元以上的,增加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