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全国人事系统先进
工作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1996年1月11日)
根据《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
十条规定,对获得一九九五年“全国人事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九九五年获得“全国人事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其现职务工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这次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