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1998年5月4日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结合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的特点,制订本评审条件,作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具有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包括:广播中心工程、电视中心工程、广播电视覆盖工程、电影工程。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以下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广播中心工程
广播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的值机运行、维护测试、工艺流程设计、工艺系统设计、设备配置、设备安装、工程建设,或广播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以及与其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
(二)电视中心工程
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技术系统的值机运行、维护测试、工艺流程设计、工艺系统设计、设备配置、设备安装、工程建设,或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以及与其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
(三)广播电视覆盖工程
广播电视发送、广播电视天线与电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接收、监测、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研究、设计、开发及有关技术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质量检测、工程建设等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
(四)电影工程
电影摄制、电影录音、电影洗印与存贮、电影放映等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电影设备的维护、调试、试验、安装等,或从事电影技术工艺、电影设备系统的研究、设计、技术改造、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以及与其关联的其他技术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 对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土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