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或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运行,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⑹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⑴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译著;
⑵在厅、局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⑷主笔编写的施工设计、总结、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⑸主要参加编写中型工程项目一项或独立编写小型工程项目二项以上的施工方案及报告已被采用。
4、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⑴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⑵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的获奖者;
⑶厅、局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获奖者;
⑷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二项,并取得实效(有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⑸主持或主要参加厅、局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⑹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⑺主要参加完成过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⑻主要参加完成过地、市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县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⑼主要参加完成县级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主要参加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
⑽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⑾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⑿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二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⑴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译著;
⑵在厅、局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⑷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活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九、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从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还应掌握《
水法》、《
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见说明),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