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曾主持县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二项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⑴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等级内额定人员,下同);
⑵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厅、局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二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⑶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厅、局级单项研究课题二项以上,有一项获省、部级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进步奖;
⑷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二项,并取得实效(有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⑸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⑹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一项,并经评审通过;
⑺主持制定一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⑴公开发表过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⑵在厅、局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⑶主笔编写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或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⑴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⑵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⑶厅、局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获奖者;
⑷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二项,并取得实效(有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⑸主持或主要参加小流域规划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⑹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⑺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水电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⑻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一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⑼参加省、部级重点项目至少一项,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⑽主持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至少一项,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⑴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译著;
⑵在厅、局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⑷独立编写的生产、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达省、部级先进水平;
⑸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专业技术工作中,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二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省、部级先进水平。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⑴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⑵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⑶厅、局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获奖者;
⑷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