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人事(科技干部)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或请省部级学术团体进行评议和综合平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要求向人事部报送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
4.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及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和历次的选拔情况,制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重点审核;人事部审批后将审批名单通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5.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又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四、优先改善生活工作条件
1.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批准之日起,在本人职务工资标准内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少数贡献待别突出的经报人事部批准可晋升一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具体晋升的工资档次,应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中写明。奖励晋升工资后,不影响享受其他津贴,也不影响以后正常增加工资(不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所在地保健医疗照顾,地方和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行疗养休假和身体检查。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按本单位高级知识分子的标准优先安排住房。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因公、因病需要用车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提供方便或报销出租车费。
5.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如专家要求解决,应尽快予以办理。
6.应尽量保持专家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和连续,对使用不当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专家社会兼职要适度;对专家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应给予支持与照顾;对专家参加国内外有价值的对口学术或考察活动,应尽可能给予支持。
五、其它有关事项
1.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人事部统一颁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证书》,可称为:某某年度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凡丧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必须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出国(出境)不归者,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3.人事部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实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人事部门及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考绩档案,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中做出的新贡献和出现的新情况。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事迹,各级人事部门要注意及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