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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部分
 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作用,理顺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方面的各种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博士后工作的顺利发展,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于一九九0年十月三十日决定,首先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改革适应博士后工作发展的需要,效果比较显著。根据有关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扩大试点范围,从现在起在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五省市同时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在总结吉林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抓紧进行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在组织领导、人员力量、工作条件等方面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准备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试点。

         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试点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该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负责。
  第二条 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方面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业务指导。
  第三条 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调查了解本省(市)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一些具体管理细则。对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各设站单位实行博士后制度、做好博士后工作的主观能动作用。
  (二)牵头协调本省(市)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受理本省(市)各单位(包括本地区所属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会同本省(市)有关高教和科研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各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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