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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培训体育经纪人员及核发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开展体育经纪资格认定的试点工作。外省市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你局举办的体育经纪人员培训班,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市字〔1997〕第1号)的规定核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经纪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希望你局注意总结经验,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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