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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30号)


北京、上海市,江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为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严格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于1999年2月23日至3月5日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省市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商品
  1.手机;
  2.矿泉水;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4.电动工具、电热水器、电熨斗、真空吸尘器;
  5.VCD、DVD影碟机。
  电动工具产品检查在江苏、上海两地进行。手机、矿泉水、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熨斗、VCD、DVD影碟机检查在上海、北京、广州三市进行。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商品的进货渠道;
  2.CCIB安全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和产地标注;
  3.安全项目等质量状况;
  4.是否存在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检验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市场范围,制定联合检查的工作方案。在检查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时,应当严格依照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程序要合法,结论要准确;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大要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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