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
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89号)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的请示》(大工商发〔1999〕1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应当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及《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