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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工商稽字[1999]第29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吉工商稽字[1999]第29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93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吉林省新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处罚意见的请示》(吉工商稽字〔1999〕第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依据吉林省新奥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及具体情节所做出的处罚意见。
  二、在适用法律条文问题上,请注意引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并就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理由做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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