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
(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
第十二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接受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四章 商务和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四)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
(五)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
第十七条 如投标人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建设单位应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五章 澄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
第十九条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在澄清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章 标底与评标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编制标底。标底的编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二)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标底;
(三)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第二十二条 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修正后计算出的标价。在评标过程中,用评标进行标价比较。
第二十三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或技术方案的优劣,不得折算金额计入评标价。
第二十四条 凡评标价高于标底10%或者低于标底20%且无技术保证措施的投标人,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