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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演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演出单位要加强对演出证的管理,由指定部门或专人统一负责。文艺表演团体要制定演员外出演出管理办法。国有演出单位的人才和剧(节)目是国有无形资产的载体,要加强管理和利用,防止浪费和流失。演出场所应建立健全接待演出登记和月报表制度,接待演出时要严格核验演出证和批准文件。
  演出单位要加强演出合同管理,制定本单位演出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署、备案和归档制度,逐步建立演出合同监督员制度。
  九、每年1至2月为全国统一的演出单位办理演出证年检时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演出单位上年度的经营情况评定等级。
  (一)依法经营,服从管理,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合同守信誉,无违约行为;制度健全,规范运作,无演出责任事故的,可评为甲等。其余的可视为乙等。
  (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演出经纪机构演出50场以上的,评为一级(A);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不足100场,演出经纪机构演出不足50场的,评为二级(B)。
  (三)等与级分别评定,结合运用。共分4个等级:甲等一级(甲A),甲等二级(甲B),乙等一级(乙A),乙等二级(乙B)。
  演出场次依据演出合同等有效证据核定。
  十、演出市场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精神,理顺管理体制。要坚决贯彻演出经营与行政管理分开的原则,文化行政部门不得设立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翻牌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县级以上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演出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原有的事业性演出公司要加快两权分离步伐,在分离过程中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演出公司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倾斜,保障演出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十一、文化行政部门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填写规范》填写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1997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定项目规范用语的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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