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水源地确定水质类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7月9日 国家环保总局环办[1998]171号)
哈尔滨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对水源地确定水质类别所遇问题的请示》(哈环保[1998]96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水功能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水资源的现状功能、规划功能和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所确定的功能不应低于现状功能。
二、对已经政府批准的功能区划,如水质不能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应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达标”计划并监督实施,对有关的污染源应提出关、停、并、转或限期治理要求,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对已经划定为饮用水功能的水体;应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