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自1984年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对促进企业生产,保证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同程度地下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紧张,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当年基金入不敷出的现象。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将影响企业劳动者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此,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依照《
劳动法》及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按时收缴和发放,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向政府领导汇报基金收缴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给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议政府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列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不得评选为先进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不得兑现经营者收入。
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岗位责任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指标和清欠指标统一分解,落实到各个处(室)和个人。要严格规定奖罚条件,对完成收缴任务好的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因主观原因完不成任务的要予以批评和处罚。形成工作有目标,岗位有责任,考核有标准,功过有奖惩的内部激励机制。
四、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与银行的协调、配合,共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做出具体规定,银行接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扣款通知单后,优先代为扣缴,并规定付款单位不得进行反托收,收付双方免签协议。有条件的地区,经双方商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在银行设立基金收缴“专管员”,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专人与银行建立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企业情况,以利于基金的及时收缴;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创造条件,推行“一票扣缴”的做法,即将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在一张票上,到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扣缴,回单位后再进行分解。
五、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加强同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争取统计部门的支持、配合,核准企业的工资总额,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准确无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与工商年检挂钩的办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时,企业应出具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基金收缴验讫章,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