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溯及力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9]199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适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晋环法字[1999]2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1998年11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之前发生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据1986年3月26公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处理。
二、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并延续至于1998年月11月29日之后的,则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