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工作记录,对问题的定性要通过审计组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确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企业主管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纠正处理,或视情节需给予收缴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在申诉处理之前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在实施审计期间,视需要对财会部门核算岗位之间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营业、销售等有关业务与财会部门核算工作衔接、传递进行调查了解。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查询法、核对法、分析法。
(三)根据审计的需要,对与问题定性有关的审计事项,应当通过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定性的依据之一,做到数出有据,定性准确。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视需要可实行延伸审计。进行延伸审计应由被审计单位出面协调并给予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全国电力生产企业。
第二章 经营收入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九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电力销售实现的确认;
(二)对已实现的电力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三)销售电量的计量与发售;
(四)售电电价的执行;
(五)电费收入的定期汇交。
第十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电力销售明细分类核算的审计。
1.销售业务(营业)的审计:
(1)审查抄表卡片的原始记录以及倍率计算、线变损失计算、灯动比计算。
(2)审查电费明细卡登记的电量、动力设备容量,重点是应收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3)审查发售表、收费日志登记内容,重点是实际发售的电量和实收电费。
(4)审查银行存款(电费专户)日记帐,重点是电费收缴的及时、准确入帐,有无隐瞒、转移、挪用问题。
(5)审查电费分类明细帐以及各种电费报表,重点是应收、实收、欠收电费的营业核算,电费划交与财务部门据以进行财务处理的依据。
2.核算业务(财务)的审计:
(1)审查电力销售收入明细帐登记入帐的销售收入,重点与营业部门编制的应收电费报表进行核对。
(2)审查银行存款日记款,重点与营业部门划交电费通知单进行核对。
(3)对于营业普查中属于应补收或应退还的当年电费按规定作增减电力销售收入的财务处理进行审计。
(二)电力销售总分类核算的审计。
1.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1)帐簿设置与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完整。
(2)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帐簿的核对。
(3)会计凭证借、贷方分别反映的电力销售核算与科目对应关系。
2.帐务处理的真实性:
(1)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电力”帐户核算的电费收入、电费汇交、结转销售利润的及时、准确、真实。
(2)审查“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的企业代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以及组织议价燃料发电收取的燃料附加费或燃料差价的正确、合规。
(3)审查会计凭证的编制,重点是电力销售收入的应收、实收电费的帐务处理。
第二节 热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确认热力销售实现的准确、真实;
(二)销售业务和会计核算的正确、合规;
(三)销售热量的计算与热费发售;
(四)热力销售价格的执行;
(五)热费收入的计缴与结转。
第十二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销售业务的审计。
1.审查用户申请供热文书和批准文件,重点是用热范围、热力参数、供用热结算方式。
2.审查供用热合同,重点是热量、热价的确定。
3.审查抄见热量、少回水量的记录,以及热费发售票据。
(二)销售核算的审计。
1.对热力的销售的帐簿设置、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合规进行审计。
2.审查热力销售原始凭证,重点是核算热力销售的各种热量、回水损失的准确真实。
3.审查热费收入帐及有关会计凭证,重点是计算热费所执行的价格标准。
4.审查银行存款帐及有关帐户,重点是热费收入及时准确列帐或正确反映欠收热费的真实。
5.对超计划用热、供热补给水率超标的计算执行标准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三节 修造产品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对于不同结算方式下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和实现进行审计;
(二)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的正确、合规;
(三)产品销售品种、数量的准确、真实;
(四)产品销售价格执行标准;
(五)产品销售收入有无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