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颁发的《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规定等。
2.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实施意见》、《电力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实施意见》及年度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电热价政策文件等。
3.财政部、电力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其它政策、规定。
第三章 审计组织、职责和范围
第八条 基层企业审计部门(含专职审计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报送前审签。
省(区)电力局审计处负责对汇总决算报告进行报送前审签。
网局审计局对汇总决算报告进行报送前审签。
第九条 年终财务决算审计签证,必须建立在日常财务收支、月、季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的基础上。
第十条 在财务决算期间,审计部门要把审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财务编报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财务决算报告审签中的问题,负责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网、省局等审计部门对汇总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结束后,应依据审计中的情况和问题,有重点的组织对所属单位决算的延伸审计。延伸面不低于20%。
第四章 审计方法、内容和要点
第十三条 审计方法:
1.采用核对法、复核法等审计技术方法,验证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与总帐、明细帐的有关数据的一致性,以及报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的正确性。
2.采用复核、抽查、盘点等方法,验证表内有关数据的正确性。
3.采用审阅、分析、判断等方法,分析表内各数据增减变动、相互之间关系、内在结构的合理性。
4.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报表完整性审查:
1.检查报表种类和手续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标准,编报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说明的问题是否清楚,引用的文件依据是否准确。
2.填列的数据、有关经济指标是否完整,有无漏项或隐匿不填。
3.合计数、总计数是否正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4.汇总报表的隶属单位和所附汇编单位的报表是否齐全、重要数据的汇总是否正确。
5.报送时间是否及时。
第十五条 报表内容审查:
1.核对各项数据与总帐、明细帐期末数是否相符。其中应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科目余额分析填列的数据是否正确;表内需经计算填列的数据是否正确无误。
2.检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数据与相关部门统计报表是否一致。
3.有关年初数与上年决算数是否互相衔接,调整数是否有根据。
4.采用的会计方法是否一致,如有变动,是否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5.检查、分析表内各项目结构比例是否合理,有无比例失衡现象;各项目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增减变动是否正常合理,有无变动异常的情况。
6.审核有关财务指标,如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计算是否正确,并以此分析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是否存在管理不严,效果不佳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下列数据作重点审计:
1.检查表列资产、存货(重点:燃料、原材料)是否真实,帐卡物是否一致(可采取抽查方法)。
2.新增资产是否全部入帐,减少的资产是否按权限经过批准。
3.检查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帐表是否一致,所做的银行存款调节表是否真实。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反映的会计内容和核算是否真实和符合制度规定。
5.预提费用是否真实,年末保留余额的原因是否正当合理。
6.应收应付帐款有无非正常情况,有无虚列调节利润的情况。
7.坏帐损失核销,是否按权限经过批准;陈欠电费核销,是否有欠费清册,并经上报批准。
8.在建工程列报投资是否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是否真实。
9.实收资本发生的原因,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是否真实。资本公积转作实收资本,是否经上级批准。
10.材料成本差异计算分摊是否正确。
11.待处理财产损失列帐、核算是否合规。
12.成本计算、分配方法是否合规、正确。
13.成本项目费用构成与同期比较,有无异常现象,其形成原因是否合理。
14.劳保统筹、应付福利费、待业保险计提是否正确。
15.应在成本和工资总额中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的比率。
16.电热价格规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入帐,随电费加收的各项基金、资金是否并入销售收入核算,并计交增值税。
17.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不实情况。
18.挂钩工资清算是否正确。工资总额是否在核定的基数和工效挂钩方案内,与劳资部门下达的指标是否一致。
19.被审计与财税检查应作处理的问题是否在决算期内作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