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经审计后签订的合同,审计机构应重点对跨年度的有效周期长的合同进行履行中或履约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事前审计的合同,审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在履行中、履约后进行审计,审计意见报主管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经办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计应编写工作底稿,遇有重大问题应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整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审计方法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已占有或掌握的合同资料、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复算;认真分析,找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注意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八条 重大经济合同运用签约前就地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参加谈判,搜集资料,取证查询,审核分析,对合同草本内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一般经济合同以送达审计为主,必要时采用就地审计,可运用审阅、函证、比较、分析等方法,审计中应注意合同的时效性。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该采用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根据不同种类经济合同的审计特点,有条件的可将要点标准化,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性审计。
第三十条 发现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利用签订合同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时,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进行实际查阅,现场观察,询问分析等,可以采用抄录、复印、照相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重大经济合同审计意见遇有争议时,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做出正确评价。
第六章 职权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审计部门提出,合同管理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三十三条 经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经济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考核制度,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十四条 应送交审计部门审签的合同,未送交审计部门审查或未按审计意见执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经济损失大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审计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国家机密,给国家或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企业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审计工作人员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电力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公允性,维护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章第
二条、第三章第
二十条和电力部《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决算报告,必须经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审签,未经审计部门审签的,上级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单位无内审机构的或不能承担决算审签任务的,应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审签。
第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签证,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的内容仅适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重要项目收支决算的审计签证。日常财务收支审计,仍按原规定进行。
第五条 本财务决算报告审签办法也适用于部要求的对重要项目收支决算实行审计签证的规定。其重要项目收支决算,是指实行集资贷款的基本建设、自筹基建、上级专项拨款或贷款的技措、更改等按国家或上级规定需要单独编报收支决算的项目,其审计签证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也适用于基建施工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签证。
第二章 审计依据
第七条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应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法规、制度进行。